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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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发工资业务管理,促进我行代发工资业务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发工资业务是指我行受行政、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使用我行活期存折、存单或储蓄卡,在委托范围内代其发放员工工资、薪金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委托人是指委托我行代其发放员工工资、薪金的行政、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代理人是指我行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代发工资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在委托范围内代委托人办理指定委托事项,我行不垫付资金,不承担任何由于工资发放单位劳资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我行代发工资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委托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代发工资款项及结算账户管理必须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代发工资业务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我行代发工资业务的管理工作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其主要职能是制定代发工资业务营销管理办法及具体的业务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指导分、支行开展代发工资业务营销工作,协调解决代发工资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代发工资业务会计核算方法的确定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七条各分、支行须指派专人负责本行代发工资业务的管理及协调,保管本行代发工资协议,做好与委托单位的沟通联系工作。

第三章代发工资业务的操作

第八条代发工资委托单位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在我行开立代发工资账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我行开立代发工资结算账户的,支行应在20110502“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科目下为其开立代发工资过渡账户,同时与我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在代发工资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单位解除与我行委托关系的,可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通知解除与我行的委托关系。

第九条委托单位首次委托我行为其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应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委托单位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还需提供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及电子明细清单(磁介质明细清单),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至少包括员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三项内容。

第十条委托单位每月应在委托代发工资发放日前,将代发资金划转到在我行开立的批量代付资金账户内,并由专人负责将加盖有委托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代发明细清单(含电子明细清单),与我行进行妥善交接,并办理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经办分、支行按委托单位提供的书面代发工资明细在代理业务操作界面进行录入或通过电子数据导入,必须换人复核,在确认数据无误后,应首先对代发工资转账支票进行账务处理,然后再提交代发工资明细。

第十二条代发工资业务提交完毕后,出现代发失败的,经办分、支行应及时查明原因。因账户销户的,根据委托单位要求重新发放款项或将款项退回委托单位,因行内原因需进行冲账处理的,根据《银行前台业务异常行为、重大事项

和疑难问题报告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代发工资单位因实际情况需调整经办行的,由财政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原经办行同意后,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统一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代发工资会计核算

(一)代发工资款项划转时,应使用客户提供的转账支票在441代理转入界面进行操作,会计分录为:

借:20110502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

或借:20110101 企业存款

贷:231403 其他代理业务

(二)将款项代发至个人账户时,应填写转账借贷方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231403 其他代理业务

贷:2011010201 活期储蓄存款

第十五条代发工资业务采取按笔收费的方式,收费减免参照我行中间业务收费减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代发工资业务流程

(一)代发工资相关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委托单位应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或内部代理业务专户作为委托单位代发工资结算账户,委托单位员工应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执行,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对一年以上不发生代发工资业务的单位,经办分、支行应联系委托单位,确认不用的及时撤销其内部代发工资账户。

(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各经办分、支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并确定双方代发工资负责人。

(三)交接代发工资明细。委托单位代发工资负责人将代发工资明细(纸质和电子数据)按约定时间送至经办分、支行,委托单位提供的纸质清单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经办分、支行应设置专人进行即时备份并与委托单位提供的纸质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委托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格式不符时,经办分、支行可对委托单位数据进行格式转换,但不得代委托单位修改数据内容。

(四)划转代发工资款项。委托单位应在代发工资日前将代发工资款项划转至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使用结算账户的单位应提交转账支票,使用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经办行应填写特转传票进行代发工资款项划转。

(五)代发工资。经办分、支行按委托单位提供的书面代发工资明细在代理业务操作界面进行录入或通过电子数据导入,换人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先对代发工资转账支票或特转传票进行账务处理,然后再提交代发工资明细。

(六)交接代发工资成功清单。经办分、支行在代发工资完成后,将代发工资成功明细清单(含新开户卡、折)及代发失败的明细清单与委托单位进行交接并登记,告知委托单位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经办分、支行应妥善保管代发工资协议、委托单位历次委托的原始数据、批量开户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经委托单位确认的代发明细清单、处理结果数据等资料。同委托单位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和为委托单位建立的批量合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建档永久保存;其余资料随会计传票装订保管,遵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差错处理

第十八条因委托单位原因,造成代发交易全部或部分处理失败时,应由委托单位就失败明细重新提交数据和书面委托申请,经办机构应将所有申请留存并附当日凭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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