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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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国际经济法课程论文
学院管理学院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班级学号031C13116
学生项鑫
指导教师吴国庆
题目
论文完成
日期 2016 年 1 月 8 日
目录
摘要 (3)
1 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 (4)
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4)
1.2《公约》第 41 条规定的意义 (4)
2 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5)
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5)
2.2《公约》第 42 条规定的意义 (5)
3 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分析 (5)
3.1 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的担保 (6)
3.2 卖方对货物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担保 (7)
4 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案例分析 (8)
5 卖方货物权利担保风险与我国商人防范对策 (8)
6 权利担保义务的总结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 卖方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权利担保责任。权利担保可以概括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1,所有权担保: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2,知识产权担保:卖方所音乐会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果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辩驳第三人的指挥. 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销往卖方以外的国家,特别是还有转卖的情况,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有关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现在:地域限制;主观限制.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即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卖方的权利担保保证买方交易安全的前提, 是卖方的重要义务之一。
本文旨在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讨论我卖方货物权利担保风险与我国商人防范对策。
关键字:国际贸易公约权利担保知识产权
国际货物买卖中权利担保义务的分析
项鑫 031C13116
1.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
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 41 条明确出了规定: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要求的条件下, 收取货物。但是, 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 42 条的规定。这就是说卖方对其所售货物在所有权方面不得存在瑕疵, 实质上就是要求卖方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32 条规定: 出卖的标的物, 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1.2《公约》第 41 条规定的意义
此项规定的意义在于: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这里所规定的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其未作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除另有规定外,在任何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一项默示的义务(即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应当承担的义务),保证他享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并且保证他所出售的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订约时未曾告知买方的担保权益,从而使买方能安稳地占有货物,不受他所不知道的第三人的干扰。只有这样, 卖方才能有效地通过履行销售合同向买方转让货物所有权, 才能保障买方正常地行使对货物的占有、处分。
2.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根据《公约》第42 条( 1) 的规定,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但是有两个限制: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 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 或者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2《公约》第42条规定的意义
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普遍的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
3.权利担保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用分析
3.1卖方对货物所有权的担保
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 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从法律角度看, 卖方本质上出售的是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卖方对其所售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即在所有权上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三人才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反之, 如果卖方对其所售货物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合法的所有权, 如出售他人的货物、出售共有的货物、出售抵押物、担保物或被司法扣押、查封的货物等等, 那么, 买方必然不能取得或完全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也就无法保证买方安全地占有标的物, 其自由使用、收益、处分货物的权利就会受到干扰。因为对货物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第三人可随时要求买方返还货物或制止买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