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我国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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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我国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本文简要论述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内涵和立A法模式,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成功,并提出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立法不足立法建议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国内外立法模式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人所有财产的制度。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夫妻财产的立法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1980年《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时允许夫妻自由约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逐步趋于完善。
1、夫妻共同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认定和范围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这里的共有是指夫妻共同共
有,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财产分割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以下几点:①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②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③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这是讲的“所得”,是指对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对于不同的财产权利的取得,要结合不同财产权利移转的法律规定去认定,如不动产权利的移转、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车辆所有权移转、票据权利的移转都有不同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工资、奖金;②生活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包括的内容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有收入或收入少等为借口妨碍甚至剥夺他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这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基于亲属共同生活的特点,夫妻双方均有权对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独立进行处分,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至于什么是日常生活所需,法律上很难做出具体的统一的规定,因为各个家庭的消费水平是不一样的。在处理时,可以根据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并参考夫妻双方收入的情况来确定。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因为共同生活、生产和经营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2、夫妻个人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
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并由法律规
定或夫妻约定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成之前已经享有所
有权的财产。即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婚前财产的个人财产与婚姻无关,系个人的劳动或其他合法收入,婚姻的另一方未做贡献,双方未结婚也不负婚姻义务,因此其财产利益也不应共有。(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面指的是夫妻一方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当身体受到伤害时,侵害人应当赔偿的医疗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这些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给予的补助。它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应当归受到侵害的个人享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应当尊重立遗嘱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将这部分财产认定为归夫或妻一方所有;(4)一方专门的生活
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的衣物等,是满足个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制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协议的形式,对夫妻的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对第三人债权的追索、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夫妻约定财产的主要内容
①约定的主体。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此条规定来看,约定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夫
妻财产约定的主体。但我认为这里的“夫妻”应理解为缔结了婚姻的男女两方,这一男一女只要缔结为夫妻,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在婚后,显然与立法旨意相违背。因为,法律之所有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个人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结婚时明确财产归属可减少纠纷。如果说,结婚登记前财产约定无效,只有结婚登记后财产约定才有效,那么在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旦一方不肯约定,岂不是只能实行法定共同制吗?财产较多的一方又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呢?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中的“夫妻”是指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非在财产约定时为夫妻。
②约定的内容。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从此法条可以看出作为约定的财产既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