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6走私犯罪,伪报品名逃证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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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品名逃证走私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其中部分货物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由于贪图方便,我公司没有办理以上进口许可证件,而是将该部分货物申报成了不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件的货物,被海关查获了,请问我公司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答:具体要结合是否涉税及其他情形确定法律后果。如果涉税的话,偷逃税款数额达到多少等情形来确定法律后果。如果涉税的话,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贵单位偷逃税款达到二十万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会根据具体偷逃税款数额确定刑罚。如果涉税,但偷逃税款未达到二十万,或者虽然达到二十万但因具有其他情节而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被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违反其他禁治、限制性规定未被予以刑事处罚的,则贵司的行为可能会由海关以走私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此种情形下,结合贵司具体走私货物类型,贵司所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会被没收,并可以处以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向Y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防水卷材34800千克,申报价格

FOB1809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8071000,报关单号22312017000069XXXX。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火锅底料等97项货物,价格共计人民币165667.27元,其中火锅底料等80项货物出口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1糯米粉、面粉、玉米面、特精面粉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及《出境货物通关单》;松仁出口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及《出境货物通关单》;钾肥出口暂定税率为30%。上述未经申报出口糯米粉、面粉、玉米面、特精面粉、松仁、钾肥的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申报不实火锅底料等91项货物的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本案中,当事人分别实施了走私行为及申报不实行为。在走私行为方面,需要排除犯罪。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

1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关检融合后,《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已自2018年6月1日起取消。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当事人向Y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防水卷材34800千克,申报价格FOB18096美元,实际出口货物为火锅底料等97项货物,价格共计人民币165667.27元,涉及逃税、逃证及逃避检验。鉴于海关核定的该票货物总价仅为165667.27元,如涉及偷逃税款,则偷逃税款数额不可能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故该公司的走私不构成犯罪。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于2017年3月12日向Y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实际出口货物为火锅底料等97项货物,其中火锅底料等80项货物出口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糯米粉、面粉、玉米面、特精面粉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及《出境货物通关单》;松仁出口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及《出境货物通关单》;钾肥出口暂定税率为30%,当事人将以上涉证货物伪报成非涉证的防水卷材,未办理《出境货物通关单》,且刻意逃证及税款,构成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之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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