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新版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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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是员工与雇主之间为确立相互间的 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 3、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定性。 4、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和非强制性。 5、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 6、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推动劳动过程的开展, 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 7、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继续性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立法演变
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劳动合同立法经历了一个由民法 到劳动法的过程。 现代劳动合同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1、在劳动法 典等劳动基本法中将劳动合同单列为一章,如德国、 日本等;2、制定关于劳动合同的专项法规,如意大 利、丹麦等;3、少数国家仍然沿用民法的合同法或 者按照普通法由判例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如英国、 美国等。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 试用期。 (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 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 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 终止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 赔偿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趋势
1、非全日制用工将成为我国的重要就业ຫໍສະໝຸດ Baidu式
2、从事非全日制劳动的人数将不断增多
3、从事非全日制劳动的人员构成和行业构成将 更加多元化 4、对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更加关注
关于“派遣就业”或“间接劳动关系”
在劳动力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是通过一个与之订 立劳动合同的雇用人而为另一个与之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雇用人提供劳动。欧盟各国把这种雇佣关系在法律上界 定为临时劳动关系,日本称为派遣劳动,美国称为员工 租赁,德国称为劳动让与。 劳动力派遣涉及三方主体:派遣员工,派遣机构,要派 企业。派遣员工是受派遣机构雇佣,并为要派企业提供 劳务的人。要派企业是根据与派遣机构的约定,实际 使用派遣员工的企业。
3、劳务派遣
事实劳动关系的立法演变
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 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 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 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 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 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务派遣的产生与发展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最早产生于美国, 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各国在立法上对劳务 派遣大致有以下态度:意大利与瑞典把劳务派遣 视为传统的以中间剥削为目的的收费职业机构, 工会组织对其持强烈的抵制态度,国家在立法上 明文禁止与取缔劳务派遣。英国、法国、德国 和日本等国的工会组织对劳务派遣持克制的反对 态度,国家在立法上,在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承认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在美国,工会组织 对劳务派遣不太反感,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 美国政府把劳务派遣视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 伙伴。
派遣机构 劳动合同
经济合同
使用机构
使用关系
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机构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
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
劳动者
职业介绍,又称劳动介绍,是指介绍 订立劳动契约的行为。职业介绍机构 应向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为求 职者推荐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所在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斡旋,促成双方 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中获得报酬。
劳动合同的从属性
一、人格上的从属性: 1、服从营业组织的工作规则 2、服从指示 3、接受检查的义务 4、接受制裁的义务 二、经济上的从属性 是指受雇人完全被纳入雇主经济组织与生产 结构之内,为他人的目的劳动。
我国现有的劳动合同立法体系
二、几种就业模式的介绍
1、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2、非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限制性规定
1、单位的资质限定 2、劳务派遣工作岗位限定 3、劳务派遣的期限限定 4、内部派遣的禁止
劳动力派遣中的相关问题 1、雇用不安定与劳动力派遣范围的限制 2、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义务的承担问题
3、工会加入的问题
4、平等待遇与差别待遇的问题 5、人力资源管理的责任承担问题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点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 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 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事实 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一种劳动关系。 表现形式:一、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事 实劳动关系; 二、因双重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三、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 系。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175号公约《非全日制工作公约》 第1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也称部分时间劳动 (Part-time Work),是相对于全日制劳动( Full-time Work)而言的,是指劳动者可以与 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1、劳动合同形式多样 2、允许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1、工资续付原则 2、劳动给付义务不得强制原则 3、危险负担之责任归属于雇主原则
四、劳动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 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他(它)不是劳务接受 方内部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没有人格和组织上的 从属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 他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 人格和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2、按照劳务合同的要求,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 接受方提供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按照劳动 合同的要求,劳动者只需为用人单位实施一定的劳动 行为即可。
劳务派遣与企业借调
借调合同
借出单位
劳动关系
借入单位
指挥监督
劳动者
借调劳动关系是指雇主将受雇人于一定期间 内,借调给他人雇主,通常见于关系企业。
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
代理关系
代理机构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劳动者
人事代理,是指人才服务机构运用社会化 服务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法律或政策规定 ,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按照一 定的人事管理规范,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人事 事务实行代理。
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1、在人事代理制度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 劳动关系,劳动者与代理机构并无劳动关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则与劳务派遣单位 形成劳动关系; 2、在人事代理制度下,用人单位与代理机构 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劳动关系不变的前提 下,用人单位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人事管理工作 。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一种 劳动力租赁性质的商务合作关系,是劳动者与 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往 要派企业工作。 3、在人事代理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 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或者是劳务派遣单位 承担雇主责任,或者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 位共同承担雇主责任。
劳动合同与企业承包合同的区别 1、承包合同以经营管理责任制为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则以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内容。 2、承包人在其承包范围内是生产经营活动的 组织者和管理者,而职工则是劳动过程中的 劳动者和被管理者。 3、承包人对承包项目的经营成果负责,而 职工则只对本人承担的劳动任务负责;承包人 的收入兼有经营收入和劳动报酬的性质,职工 收入则只具有劳动报酬性质。
3、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需要利用自己的 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并自行组织劳务活动 和自担其风险;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利用用 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并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指挥 下从事劳动,同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过程 中的风险。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在雇佣合同中,雇主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在劳动 合同中,用人单位只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2、合同形式不同。对于雇佣合同,法律没有特殊规定 ,因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 可以是口头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而劳动合同则为书面 合同。 3、从属性不同。
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性质的思考
我国《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 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主要是指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不在其调整范围内。但是 《合同法》的某些规定可以被劳动合同的适用所 借鉴,例如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 的无效等。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问题
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 问题的意见》规定,这类劳动合同与标准劳动合同不同: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 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 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务派遣,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端 是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外国使领馆及外 国公司驻华代表处派遣中方雇员。随着国企改制 的深入开展及“减员增效”的进行,劳务派遣被作 为安臵下岗工人的一项重要措施加以推行。
劳务派遣是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灵丹妙药吗?
2007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夜,无论是外企、国企还是 民企,都在忙着“规范”用工形式。普遍的做法是不再直接和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改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花钱买断 员工工龄,以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干脆实施 裁员。 深圳华为耗资10亿元进行了一场“7000员工集体辞职再竞岗” 运动。2007年11月8日,广州番禺胜捷消防企业集团让200名 员工先填写离职协议,再重新填写入职申请后才正常上班。 2007年12月13日上午,玖龙纸业旗下的东莞玖龙纸业有限 公司因将辅助性、非技术性岗位2000余人改为劳务派遣,导致 数百人在厂区罢工。
关于劳务派遣的争论
1、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企业用人、社会服务管理 的新用工模式,它以其机制灵活、管理方便、有利于 人才的流动而获得企业的青睐。具体作用体现为:拓宽 了就业渠道;降低了用工单位的成本;劳动者供求双方 利益的担保人。 2、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劳务派遣弊大于利,应该废止。持这一观点 主张,在劳务派遣活动中,存在三方关系,导致三方法律 主体关系混乱不清,出现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分离,导 致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清晰,责任不明确,极易产生劳动 争议。具体体现为:员工就业稳定性差;缺乏规范性;存 在身份歧视等问题。 3、规范发展说
3、合同解除限制少
4、工资结算周期短
讨论: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有什么特点?非全 日制用工的大量出现对劳动关系的发展带来什 么影响?
非全日制用工的意义
1、突破了传统单一全日制的用工模式,弥补了 全日制用工的不足,满足了社会和劳动力市场 的灵活用工需求。 2、适应了企业降低人力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 需要。 3、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 少失业现象。
在西方国家的早期立法中,劳动合同被载入民法 ,适用合同自由原则。但是由于劳动力的租赁使 用过程必须伴有劳动者的亲自出席,劳动者在生 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生产管理,因此,在劳动关系 中有一个其他经济关系中不会遇到的问题:如何 对管理方的私人权力既加以承认,又加以限制。 管理方的权力源于产权,却又超过了产权的范畴, 掺杂着复杂的人权问题,所以,调整劳动关系的 制度如不在承认雇主私人权力的同时对雇主的私 人权力加以限制,就会产生社会问题。劳动法就 是作为对雇主权力加以限制的工具被创造出来的。 到二十世纪初,出于国家干涉劳动合同和协调劳动 关系的需要,劳动合同才由民法范围转入劳动法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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