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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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 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 – 前期物业管理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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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提高培育业主的物业管理消费意识
– 万科效应(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营造物业 销售品牌与卖点)
– 王海效应(双倍返还) – 史特拉效应(小案大赔偿) – 业主维权反应计算成本,不能盲目跟进
– 物业管理权和财产权相应 – 物业管理是针对共用部分与共同事务所提
供的管理服务 9
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财产民主的权 利)
–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 业主委员会成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程序法定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做出无关决定 – 共用部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 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可持续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
– 保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 建立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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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政府的适度干预与推动引导
– 立法 – 执法 – 指导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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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
–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 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 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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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什么是物业管理?
– 《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的活动(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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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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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提升了中国社区民主活动进程
– 以财产与社区事务为切入点
• 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权力,是以财产分额为基 础来行使的。
– 业主的财产民主与物业管理权对应 – 体现权利意识、市民意识、财产意识、市
场意识、管理意识、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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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为司法的审判、行政执法、纠纷处理提 供法律依据。
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 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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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6项义务:
–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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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民主自治自律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
– 民主自治自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专业化服务—物业管理公司
—专业化人员 —专业化技术、技能 —专业化工具 —专业化组织 —专业化程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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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保证物业的正常运作和安全合理使用
– 物业管理是对物、对物业的管理,对人的 服务是最基本原则
– 纠纷急剧增多 – 行政纠纷凸显 – 引发民法、诉讼法、合同法、刑法、行政
法、税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 –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经业主大会决
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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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公平、公开、合理、科学
– 从内容上体现 – 从立法形式上体现
建筑物区所有权为基础
– 吸收发达国家成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 论
《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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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与WTO国 际惯例接轨。
– 专有部分所有权 – 共用部分 持分权 – 业主大会组织的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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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培育推进物业管理 市场。
–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 前期住宅物业管理强制性要求招投标,其他物 业鼓励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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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强化物业管理合同
– 法律意识 – 合同意识 – 风险意识 – 竞争意识 – 服务意识 – 品牌意识 – 全面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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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的立法意义与作用
倡导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分业经营
–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有相应的企业资质 –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强制招投标 – 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
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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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 行6项义务:
–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 企业提供的服务;
–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 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的建议;
–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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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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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规定的主要问题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 定?
–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应 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确定。 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于业主大 会议事规则尚未制定,《条例》规定业主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 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 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定(第十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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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财产民主的权利)
– 空置房也要按标准交费 – 额外收费停止缴纳 – 保安人员不得侵害公民权利 – 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受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
任 – 安全隐患要强制排除 – 服务合同终止应做好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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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的基本原则
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 成立业主大会?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 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的指导下成Baidu Nhomakorabea业主大会。
–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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