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伤害事故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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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妥善 及 时” 原则 (二)处理途径 民事纠纷:民不举,官不究。 解决途径:协商(私了);调解;诉讼 幼儿园最好能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协商 (三)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 1、首先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别把教师推在前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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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然后根据教师错误的具体情况再做相应处理
4、设备、器械、 悬挂物、物品架按装规范牢固
需专业人员安装的设备、游戏器械必须由专业人员安 装;孩子自取物品要适合孩子身高避免储物柜、架子被孩子 拉倒或物品滑落砸伤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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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器械、幼儿家具要根据孩子特点特殊加固
5、按规定对设施、用品、用具进行维修、更新 幼儿用品要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换。
(案例:孩子在老旧秋千上玩耍、铁链断裂被甩出受伤)
【案例】:孩子被室内地毯卷边绊倒摔伤,把牙磕掉; 小班孩子上厕所,地面有水滑倒摔伤 二楼阳台壁栏杆空隙太大,孩子头被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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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施安全包括幼儿直接使用的设施、用品、 用具;也包括为幼儿学习生活服务的:如厨房、库 房、电器、电线、及消防、治安等设施设备等;
【案例】幼Hale Waihona Puke Baidu园电线老化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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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完善 幼儿园的安全制度主要是定给教职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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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满18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6周岁 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儿童
幼儿园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幼园 对幼儿承担的保护责任也是最大的,做好安全保护 预防人身伤害的工作的难度也是最大的。
1、园领导安全责任分工制度 2、员工安全责任制 聘任的员工应符合任职要求 3、安全检查制度 4、幼儿活动范围的制度
明确规定幼儿到哪些地方必须有教师带领;哪些地方禁 止幼儿进入 例如:明确规定必须由教师带领才能去的地方:浴室、厕 所(小班); 禁止带孩子去的地方:如:锅炉房、仓库、地下室、厨 房、配电室等 【案例】 家长未按时接孩子,老师照看时带孩子去厨房, 孩子跌到热水桶中烫伤;把哭闹的孩子放到地下室忘记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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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由 民 事案件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按照《侵权责任法》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教育机构发生 人身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举证”
6、设备设施、用品用具符合幼儿用品的规格和 标准(不使用材料、质地、形状、规格等不适合幼 儿的用品用具)。
要按年龄配备相应玩具,与孩子有关的场地、设施、用 品要符合孩子年龄特点和身体及心理发育水平 小班孩子玩具小零件要不宜脱落、不易碎、不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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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场地:活动室、卧室、盥洗室、厕所、楼梯、楼 道、活动场地材质、规格、标准要适宜孩子特点 ; 不宜安装大型玻璃门、房间不宜有门槛、地版不能太滑 玩具、餐具、桌椅等应为幼儿的专用标准和规格 电器插座不能太低 活动室内不宜铺块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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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由直接侵权方(第三方)承担责任
如果为幼儿园提供服务,或其他园外人员造成 幼儿人身伤害,首先由提供服务方或其他园外人员 承担侵权责任。
(二)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但如果幼儿园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 错需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自身过错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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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
从家长手中接过孩子到放学送到家长手中 如果有园车,从早上上车,到下午孩子下车交给家长
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时间内
幼儿园组织孩子参加的游园、看演出、集会等各种活动都 必须首先须保障孩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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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儿园安全保护责任的空间范围
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及其他教育 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包括直接使用的,间接使用的) 凡属于幼儿使用或幼儿园管理的空间和设施设备、用品用 具都必须保障幼儿的安全(包括建筑、设施、器械、设施、 设备、玩具、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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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项制度
例如:门卫制度;家长接送规;带班教师规定; 幼儿睡眠值班教师规定;园车规定;厨房制度、卫 生保健制度、伤害事故记录制度等
【案例】 家长未按时接孩子(大班),孩子执意要自己回家,
老师便放孩子走了,发生交通事故



园车司机拉孩子到修车厂,孩子打闹把小朋友推下车摔伤 山东一幼儿园孩子没下车被憋死 孩子午睡教师睡着,孩子上厕所从床上摔下骨折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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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重 中之重
一、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特殊性

张文 1、认识能力尚在启蒙阶段,对自我和社会的 认识水平难以进行自我保护
不知道什么会对自己有伤害,不了解伤害的后果,不 理解伤害的痛苦 不知道碰、撞、砸、烫、烧、冻、的后果,所以会去 拿、动、触摸有危险的东西。 不了解环境和周围事物,更不了解社会的复杂性 不知道汽车撞人、被东西砸伤的严重性; 不知道什么是坏人,没有戒备心理,容易被欺骗:被伤 2 害、被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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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经常(主要是教育员工)
1、保障幼儿安全是新员工的第一课 2、安全教育经常化
对员工要经常进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护幼儿人身安 全的教育; 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制止幼儿危险行为
3、大型活动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教育 4、根据幼儿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幼儿进行安全 教育,培养规则意识 (但别指望幼儿自觉遵守)
加强对周围环境的监视 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 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 严格家长接送孩子制度 等待区域、识别进园人员 不能把孩子孩子交给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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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园外人员进园制度(登记、工作人员接送)
接送孩子时间增加大门安全人员、最好有警员 幼儿园周边环境复杂的应要求设立治安岗亭或 警务室 设置连通报警装置 重视幼儿园周边日常环境治理 幼儿园周边出现涉及安全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有 关部门报告
下摔伤)
6、大型活动要有严密的安全工作部署。 7、不得安排幼儿参加不适宜的活动(不适合的文
8、睡眠管理 (午睡、洗澡等 <寄宿制>) 9、及时向家长报告幼儿的安全信息(身体、精 神状况) 10、重视家长反映的幼儿安全信息(身体、 精 神、接送人员或时间变化、不得让孩子自行回家) 11、幼儿园园车 (严格园车管理、车况、超载、 上下车人数、车内秩序等)
幼儿园内不应有出租出借,或其他单位占用的建 筑或存放的设施、物品(出了问题双方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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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一)设施安全 设施不安全是幼儿园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幼儿园要符合选址标准
不得建在靠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地段,及噪 音大、医院、垃圾场等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
2、场地、房屋、设施、用品用具符合规定的质 量、安全和环保标准。
2、身体发育不健全,避免和承受伤害的能力差
遇到伤害不知道怎样躲避、减轻和自救 身体抵抗力差,伤害后果容易加重
3、规则意识尚未建立。
不懂规则的意义和作用, 难以自觉遵守
4、忽视幼儿特点,对孩子管理、照顾的 不科学。
很多伤害是因成年人的疏忽大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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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儿园安全责任范围
1、幼儿园对幼儿人身安全保护责任的时间范围 从孩子入园到离园的时间段内
即:只要10岁以下的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受 到人身伤害,即认为幼儿园、学校有过错,应担法 律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尽职尽责,教育、 管理上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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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不满18岁)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 承担责任。
新的法律规定意味着加大了对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幼儿园、学校对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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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三方责任
第三方责任:幼儿园在负有安全保护责任的期间 因第三方的过错造成幼儿人身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活动室、卧室、盥洗室、厕所、楼梯、活动场地,避免摔 倒、划伤、磕碰等 (案例:孩子搬椅子时手被划伤;孩子在园中游戏时被地 上石头绊倒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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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物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保存购货凭证。 玩具、用品要符合质量标准,别图便宜,自制玩具、学具首 先考虑安全
3、活动空间要畅通、楼道内要设置安全通道
通道、楼道中不得有任何堆积或障碍物,以保障孩子进 出、行走、上下楼梯或逃生时安全
幼儿园教师无资格证,如果发生伤害事故会加重幼儿园侵 权责任.
3、 具体赔偿内容、标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 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 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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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自然灾害的紧急预案:
报警求救、安全疏散通道、必要的逃生用具 根据幼儿年龄特点进行逃生的演习
四、幼儿园安全工作需特别注意的:
1、门卫制度及家长接送制度 2、幼儿活动、休息场所必须有人值守 3、不得对幼儿进体罚或变相体罚 4、不得让幼儿独处 5、严格管理幼儿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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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活动。禁止参与商业活动【案例】商业庆典孩子从木马上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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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幼儿园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管理必 须与幼儿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相适应。
(一)保护、管理措施必须与孩子的年龄和认知 能力相适应。幼儿在园期间不能把安全建立在幼儿 自我保护基础上 (二)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必须让幼儿听懂 ,对幼 儿的要求必须是幼儿能做到的
六、 在园幼儿的监护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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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案例】:孩子从幼儿园跑出去被车撞,老师说经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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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到位
做到尽职尽责是预防伤害事故的根本。 有孩子就得有老师照看,孩子的每个活动都要考虑是否 安全;不同于学校教师在课间休息可以离开教室, 幼儿园老师、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工作职责, 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擅自离岗
【案例】教师在孩子活动室修保险丝,摔倒砸到孩子身上 孩子午睡时教师去买菜,孩子从床上掉下摔死 教师回办公室喝水,孩子从滑梯上掉下,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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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儿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 幼儿园的伤害事故绝大部分属于过失造成的 过失即是失职,失职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孩子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 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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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现行法律尚无幼儿园、学校对未成年人履行监 护职责的规定;不承担监护职责不等于没责任在幼 儿园未接受监护人委托的情况下,幼儿园对在园幼 儿的人身安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2、幼儿父母应履行监护责任
按时接送孩子;配合幼儿园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不要让幼儿把有安全隐患物品、玩具带到幼儿园 法定监护人应与幼儿园共同做好幼儿人身安全 保护工作
(五)救治及时
发生伤害事故,首先是救治孩子
对幼儿发生病痛或伤害不要不懂装懂(孩子不擅表达教 师要注意观察)
【案例】 孩子从翘翘板上摔下,老师没在意,孩子脾脏摔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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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预案常备
幼儿园要高度重视防范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恶性 事件 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与教育行政部门、警务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加强门卫制度 :加强园门保安(人数、年龄)
不得体罚、变相体罚;(一些幼儿园有体罚行为)
【案例】 针扎、揪耳朵、踢孩子
绝大多数伤害事故都是失职造成的,不能归责为孩子 落实安全制度的每项细节、注意孩子的点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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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管理的“意外”就是失职
法律上的“意外”:主要是指不可抗力,难以预料、预防、 难以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是指“没想到”;幼儿园有责 任 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就是失职,就是过错 就 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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