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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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财务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依据银行业风险分类框架,本指引所涉及财务公司的风险一般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及国家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财务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运用适合的风险管理方法,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本指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通过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对所从事业务管理活动的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措施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一种机制。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涵盖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不可分割的部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第五条财务公司应根据风险管理整体目标,建立针对不同类型风险的风险管理体系,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政策、策略和程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监督与评价机制;危机处理机制。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指引将在分则部分分别阐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的风险管理体系框架。
第六条财务公司应通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实现以下目标:
1. 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 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3. 确保财务报告和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
4. 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最大化”的经营管理模式转变,确保风险、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并服务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
5. 提高财务公司危机处理能力,确保业务连续性;
6. 提升财务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二节全面风险管理政策
第七条财务公司应结合内外部环境,依据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政策应与财务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其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
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符合银监会关于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财务公司应根据战略目标和业务特点,统一确定公司风险偏好。
公司风险偏好是公司在制定和实施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承担哪些风险及不愿意承担哪些风险。财务公司风险偏好可以分为风险进取型、稳健型、保守型、厌恶型等类型。
在确立公司风险偏好时,应考虑公司战略、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期望、目标的优先级、管理层的领导风格等因素。财务公司可用风险坐标图表述风险偏好。
风险偏好的边界是风险承受度,是财务公司能够承担风险的限度。财务公司应明确风险损失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所应采取的对策。财务公司风险承受度是由其资本规模、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决定的。
第九条财务公司应根据风险管理目标,针对不同类型风险的属性特征,采取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补偿等单一策略或组合策略,并确立风险管理所需资源的配置原则。
第十条财务公司在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时,应考虑不同类型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树立整体风险组合管理观念。在制定单一风险管理策略时,也应考虑风险组合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应按照银监会关于资本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各项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持续监测风险对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制
定维持适当资本充足水平的利润分配制度和资本补充计划。在资本不足时有切实可行的应急安排。
财务公司可逐步引入经济资本管理理念,按实际风险水平配置经济资本、进行业绩考核,在全公司和业务经营部门等各个层次上达到风险和盈利的适当平衡。
第三节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业务与管理部门在实施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向股东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政策;
2.批准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定期获得关于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的报告;
3.批准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关于风险管理有效性评价的报告;
4.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
5.决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6.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各项风险进行适当管理, 确保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与控制风险;
7.督导公司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由熟悉公司主要业务流程或具备风险管理经验的董事、外部专家或其他人员担任。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政策;
2.审议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获得关于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的报告;
3.审议公司重要业务的风险管理方案和重大风险管理应对策略;
4.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5.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管理事宜。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董事会确定的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策略、程序和方法,定期审查并监督执行,全面掌握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2.明确各部门风险管理职责以及风险管理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3.为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
4. 及时检查、修订并监督执行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