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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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轻原则:新法与旧法相比,以对行为人处罚较轻的法作为处 罚依据;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 处罚较轻时,从新法。
5.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 罚较轻时,从旧法。
我国现行法律一般采用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节 环境法律关系
一、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也是一般 所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 《海洋环wk.baidu.com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特点、任务、目的和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执
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 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科学技术性
3.综合性
环境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害: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使生活环 境或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所造成的 社会性危害。
公害的特点 1.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 2.公害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 3.公害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 4.公害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5.公害危及的范围广 6.公害引起的疾病往往难以发现和治疗
(二)防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也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污染”一般是指将某种物质引入环境而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破坏”一般指对环境的非污染性损害,主要指从环境中不适当地取出物 质或者滥用物质而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这是从防治客体出发规定环境 法的目的,与前一个目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要保护和改善环境必 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而防治污染和破坏则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主要方 式。
第三,环境法的调整方法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它的 法律措施涉及经济的、行政的、技术的、宣传教育的各种手段。强有力的行 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手段和广泛的公众参与相结合则是这种综合性的突出 表现。
第四,环境法的法律规范是有关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综合,
4.公益性
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1)权利
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能实际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 为三种形式:一是,享有权利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二是,享有权利 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三是,享有权利者有权要求他人不得 作出一定的行为。
(2)义务
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 为两个方面:一是,承担义务者具有应当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二是, 承担义务者具有不应当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也就是负有义务的法律关 系的主体必须抑制一定的行为。
所谓权利能力,也称权义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的资格。
依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 力两大种类。
公民的权利能力,依其主体不同,可表现为一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的 权利能力;依其内容的不同,可表现为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政治上的权利 能力。
(2)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物: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 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也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 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2)行为:是指参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所指向的对环境有 影响的各种行为,包括各种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有关 的具体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制定政策、法律和规章等抽象行为。包括 作为和不作为。
限制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 具有部分行为能力。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或目标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物
“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财产的权利对 象的物品及其他一切物质财富。
(三)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开发”侧重于挖掘、发挥环境资源新的功能和潜力,利用未被利用的 环境资源,以及在原有基础上的区域性、综合性利用;“利用”侧重于各种 现有的、已开发的环境资源及其功能的使用;
这是从生产、经济角度对环境法目的的规定。
(四)保障人体健康
(五)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最终目的或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人类赖以生存发
(三)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效力的问题,
如果有效力,则称为有溯及力,如果没有效力,则称为无溯及力。关 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
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 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一般地说,公民的行为能力可包括三种情况: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 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有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 担义务。在我国,一般指十八岁以上的智力健全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是指某些公民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它通常指两部分人:一是,未成年人中年龄较小的那部分人。他法定的 代理人代理。二是,指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精神失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 物的人。
环境法概念中包含四层含义
1)环境法是法的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性等法律的基本 特征;
2)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即调整开发、利用、 保护、改善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大类:一是因开发、利用、保护、 改善环境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 会关系;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就是防治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 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 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也称防治“公害”。
“其他公害”则是指防治除前述的污染和危害以外,目前尚未出现而今 后可能出现的,或者防治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前述的环境污染和危 害。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
的参加者。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 和公民。 2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 承担的义务。
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 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 的社会关系。
二、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 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三、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 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的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一个国家中的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国家等。也称为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 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 法。”
三、对事的适用范围
环境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活动或事件有效。
环境法常常是在确定空间适用范围的前提下,确定事的适用范围。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 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展的环境和资源,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四、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1.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器 2.是培养全体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 3.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4.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活动 的有效手段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4)这里的环境法是广义的。
二、环境法律手段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环境管理所采取的主要手段:经济、法律、行政、技术、宣传教 育。
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环境,其他几种手段需要通 过法律手段来体现、固定和保障。
法律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配合,才 能完成其保护环境的任务。实现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发展的目的。
环保法规与案例分析
第二章 环保法规概述
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
一、环境法的定义
1.法的概念: 广义理解:凡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理解:只有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叫法律,
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叫行政法规。
2.环境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因开发、 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首先,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产生,同时存在。没有权利, 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谈不上享有权利。
其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就 是他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他方的权利。
最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是绝对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同 一行为,对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来说,既可以是权利,也可以是义务。
第五节 环境法的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定义: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现行全部法律法规组合而成
的各部门法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二)部门法的定义
部门法也称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 适用本法。”
(三)不同的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人的效力与我国其他法律一样,适用于环 境保护法生效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其中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特殊法人,即国家。
环境法常常是在确定空间适用范围的前提下确定人的适用范围。
第一,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 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秩序,又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 自然秩序。环境法调整的关系涉及各种错综复杂的行政关系、经济关系、 社会关系、区域关系和生态关系。因此,环境法的综合性主要基于环境 法的特定调整对象
第二,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广泛,个体丰富,权利义务涉及人类社会和 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大领域。
(2)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所谓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就是指精神财富、精神产品。
(3)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包括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 指应当作出一定行为,即积极的法律行为。不作为是指不应当作出一定 的行为,必须抑制一定的行为,即消极的法律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
简言之,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环境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认可环境法时希望达到的目标 或希望实现的结果。
我国环境法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保护”一般指维持环境现状不使其恶化,“改善”一般指治理、 改进环境现状。环境法的目的不仅是保护环境,不使其质量退化,还要 治理和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其质量,建设更加舒适宜人的环境;
四、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何时生效和何 时终止效力以及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一)生效时间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二)失效时间 1.确认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失效。 2.经修订的法律中明文规定相应的旧法同时废止。 3.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相应法律便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