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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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劳教
【批准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日期】1979.11.29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79.11.29
【实施日期】1979.11.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