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国际公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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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一、什么是国际争端?

1、狭义

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2、广义

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以国家为一方,以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为另一方,两者之间产生的争端

3、种类

(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

(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

同一性质的争端,既可以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边界处理)

二、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有哪些?

(一)强制的和非强制的解决方法

强制的:战争和非战争武装行为,还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

非强制的:外交的和法律的解决方法

(二)外交解决方法

1、谈判与协商(consultation):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

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

2、斡旋与调停

斡旋者不直接参与双方的谈判

调停者直接参与或主持当事国的谈判

1905年日俄战争,美国总统斡旋缔结《朴茨茅斯和约》

3、调查与调解(和解)

调查:主要适用于基本事实不清的争端,目的在于弄清事实,为谈判作好准备,不一定要提出特别建议

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国际调查委员会

1907年《海牙公约》

1913年《布赖恩和平条约》常设性

只适用于同美国缔结有这类条约的国家

1928年《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总议定书》

联大“调查与调解小组”

和解:适用于“凡不能以外交方式解决的缔约国之间的各种争端”,和解委员会。(三)法律解决方法

1、仲裁

(1)定义: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2)特点

以自愿管辖为基础

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诚心遵从裁决的义务

但是道义性质的,靠自愿履行

2、国际法院的裁判

常设性法院《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

(1)国际法院的组织

15名法官;专案法官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①诉讼管辖权

对人管辖:国家

对事管辖:自愿管辖

协议管辖

任择性强制管辖:条约解释、国际法任何问题、违反国际义务之事实、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②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建议性

(3)审案组织形式

全庭

分庭:特种案件分庭

特别分庭

简易程序分庭

(4)适用法律:国际法

(5)诉讼程序

起诉:特别协定通知

请求书

书面程序:口述程序

附带程序:初步反对意见;临时措施

(6)判决

约束力;解释或复核

(7)性质、地位与未来

二、菲律宾提起仲裁是否符合国际法?

(一)法理角度

中菲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必须遵守公约有关规定

菲律宾外长德尔罗萨里奥2014年9月29日在联大一般性辩论就南海争端发表看法:德尔罗萨里奥指出,菲律宾认为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解决海事争端的核心文书,在南中国海紧张局势不断升级的情况下,菲律宾将事件诉诸于法律的方式,以求解决争端。德尔罗萨里奥说,菲律宾邀请了一个与此相关的缔约国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机制,和平的解决彼此间的海洋争端,但该国不仅拒绝接受这一建议,还持续单方面发表扩张主义的言论,这些言论侵犯了菲方及其海上邻国在《公约》规定下的合法权利。(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2002年11月4日)

“四、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他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七、有关各方愿通过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

(四)中越联合声明2011.10.15(中越实际上发了不少联合声明)

“双方就海上问题坦诚交换意见,强调通过友好协商与谈判解决争议、维护南海和平

稳定的政治意愿和决心,认为这符合两国根本利益和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合作和发展。两党两国领导人将就中越海上问题保持经常性沟通和对话,从政治和战略高度及时指导海上问题的妥善处理和解决”

(五)关于指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

二、本着充分尊重法理依据,同时考虑历史等其他相关因素,照顾彼此合理关切的精神,以建设性的态度,努力扩大共识,缩小分歧,不断推进谈判进程。按照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努力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海上争议问题的办法。

三、在海上问题谈判进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两国高层领导达成的协议和共识,认真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的原则和精神。

2006年,中国大陆当局就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对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和军事活动等争端,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281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1、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三、小结

1、谈判解决

灵活性,可掌控

2、国际法院管辖

权威性、稳定性

3、仲裁的作用

补充谈判不足,对争端解决起推动作用

1977年比格尔海峡仲裁案

四、趋势:法律解决的方法增多,但仍以外交谈判解决为主

1998年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将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争端提交国际法院;2003年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将白礁等三个岛礁的主权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问题:中国面对菲律宾仲裁案应如何做?

第十五章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概述

伊拉克和科威特虽同属阿拉伯国家,但多年来存在边界争端,冲突不断。在1980至1989年的两伊战争期间两国关系得到缓和。两伊战争后,伊拉克陷入经济困境。

伊拉克部队进攻科威特的另一原因是,苏联已无力控制伊拉克,而伊拉克认为美国不会干涉其侵略。因此,从1990年7月开始,伊拉克就指责科威特超额生产石油,致使世界油价下降给自己带来损失,并向边境集结部队。为避免两国发生战争,以约旦国王侯赛因和埃及总统穆巴拉克为首的阿拉伯国家领导人在两国之间积极斡旋,希望用政治手段解决争端。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共和国卫队突袭科威特,并于当日占领科威特全境。8日,伊拉克宣布科威特并入伊拉克成为第19个省。

联合国安理会召开一系列紧急会议,磋商伊拉克问题,通过一系列决议要求伊方撤军,但遭到拒绝。在非军事手段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安理会于11月29日通过678号决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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