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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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法重点(不包括法条)
第二章着作权概述
着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着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
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着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着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着作权法:1709英国《安娜女王法》
中国参加的着作权的国际公约:1886《伯尔尼公约》、1952《世界版权公约》、199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着作权法:1910《大清着作权律》
第三章着作权的对象
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不适用于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着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一、着作人身权(moralrights)
(一)发表权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二)署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三)修改权
1、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同意。
2、着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等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着作财产权(economicrights)
包括:
复制权:可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多份。
发行权:可以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其作品。
出租权: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
展览权:可以公开展示其作品及其复印件。
表演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放映权: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再现艺术作品
广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传播其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其作品,使公众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摄制权:可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改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改编其作品;
翻译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翻译其作品
汇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对其作品编辑
其他权利
着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
第五章着作权的主体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如果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工作的不是创作行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着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法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着作权人)着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二)因合同而取得
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而取得着作权;
2、着作权的转让。
合作作品着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着作权归自然人作者,但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
(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3)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注:上述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
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匿名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该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着作权
着作权与作者分离的情形:
1、转让
2、继承
3、法人终止后的承受
4、电影作品的作者为制片人
5、特殊职务作品
6、委托合同的作品,委托人通过约定取得着作权
7、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展览权
视听作品的着作权:着作权归制片人所有,
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人享有署名权、获酬权
第六章邻接权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利
着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联系: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着作权是邻接权产生基础,然而没有邻接权的保护,着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
区别:
1、主体不同:着作权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
邻接权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
2、保护对象不同:着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是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着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邻接权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着作权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受保护;
邻接权的取得须以着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1归属不同:表演权属于着作权,表演者请属于邻接权
2内容不同:表演权是着作权中的一种财产权,而后者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3保护对象不同:表演权保护的是创造者的利益,后者保护传播者的利益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其产生的前提是着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
(注意区别: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着作权人)
种类: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2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1、2人身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拓展:出租权的客体(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义务: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若为演绎作品,还须征得原着作权人的许可,录制表演活动的,还须同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