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归属刍议——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谢 晓松 , 中国政 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 学专业 2 0 1 2级硕士研 究生( 1 0 0 0 8 8 ) 。 [ 1 ] 参见 吴柳锋 : “ 村民 自家地里挖 出乌木被判 国有 , 起 诉政府要 求返还 ” , h t t p : / / l a w . s o u t h c n . c o m / c / 2 0 1 2 — 0 7 /
属于土地 的天然孳息 , 吴高亮对其所 承包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是用益物权人 , 乌木理 当归其所 有。双方争执不下 , 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则以乌木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定受案范围为 由, 驳回 了吴 高亮 请求 确认 乌木 归 自己所 有 的诉 讼请 求 。吴高 亮 对 一 审判 决 不 服 , 向四川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上 诉 , 2 0 1 3年 6月 1 5日, 该 院作 出终 审判决 : 驳 回上诉 , 维 持原 判 。面对 终 审判决 , 吴 高亮及 其 代 理 律师 表示 将依 法 向最 高人 民法 院 申请再 审 , 并 向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申请 抗诉 。 [ 1 ]
( 二 )问题 的提 出
_
2 7 /c o nt e n t5 1 6 9 6 3 3 8 . h t m, 最后访 问时间: 2 0 1 3年
6月 2 5日; 钟 帆、 龙 桥波 : “ 四川 彭州 ‘ 天价乌木 案 ’ 原告村 民欲拉走 乌木 ” , h t t p : / / n e w s . c h i n a . c o n. r e n / l i v e / 2 0 1 3— 0 6 / 2 1 / c o n t e n t _ 2 0 6 8 4 5 8 2 . h t m, 最后访 问时间: 加1 3年 6月 2 5 日。 需要说 明的是 , 关 于吴 高亮发现 乌木 的具 体地 点 , 有报道 为 自家承 包地 者 , 亦有报 道为 河道者 , 就 目前搜 集到 的报道 , 笔者 对 此难 下断语 , 但从本 文的立论观 点来看 , 无论发现地 点为吴 高亮本人 承 包地还是 河道 , 对 于鸟木所有 权归属 的确定 并
谢 晓 松
[ 摘 要] 从解释论的基本立场 出发 , 乌木不属 于文物、 矿产资源, 也不属于埋藏物, 而天然孳息
论 有违 基本 事理 , 也 与我 国相 关现 行 法规 定相 悖 。乌木 的法律 性 质属 于无 主物 , 发现 者可通 过 先 占取
得所有权。确定乌木所有权归属 亦有助于促进 民众私权观念的理性觉醒。 [ 关键词] 乌木 埋藏物 天然孳息 无主物
府诉 至成 都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 请 求确 认乌 木归 自己所有 , 并确 认 通济 镇政 府 强行 运 走 乌木 的行 政 行 为 违法 。吴 高亮 及其 代理 律 师认 为 , 根 据《 物 权法 》 第 一百 一 十六条第 一 款 的规 定 : “ 天然 孳息 , 由所 有权 人取得 ; 既有所 有权 人 又有 用益 物权 人 的 , 由用 益物 权 人取 得 。当事 人 另 有 约定 的 , 按 照 约定 。 ” 乌木
一
先占
、
案情简介与 问题 的提 出
( 一 )案情 简 介
2 0 1 2年 2月 8 E t , 四川省 彭州 市通 济镇 麻柳 村农 民吴 高亮 在 自家 承包地 内发 现大 批 罕见 的木 材 , 经过专 门机构鉴 定 , 该批 木 材 为 上 等 乌木 , 即所 谓 “ 金 丝 楠 木 ”, 市场价高达 1 2 0 0万 元 人 民币 。2 0 1 2 年 2月 2 0 日, 吴 高亮 挖掘 到 的 7根 乌木 全部 被 彭 州市 通 济 镇 政府 运 走 。2 0 1 2年 7月 3 E l , 彭 州市 国 资办 召集 文管 、 林业 、 司法 、 水务 、 国土等 部 门 , 正 式答 复 吴 高 亮 : 乌木 依 法 归 国家 所 有 , 给 予 发 现者 吴
无影 响。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9】 一
研究 生法学
第2 8卷 第 3期
属这 一核 心问题 却被有 意 回避 。截止 到 目前 , 关 于本案 中乌木 的法律 性质 , 大 致有 五种 观 点 , 即文 物 、 矿产 资源 、 埋藏 物 、 天然 孳息 、 无 主物 , 其 中前 两者 多 为 社会 一般 公 众 主 张 , 后 三 者则 多 由 民法学 者 提 出。 [ ]本 文将 围绕 上述诸 种观 点 , 基 于 规 范考 察 和 价值 分 析 , 就 乌 木 的法 律 性 质 与所 有 权 归属 问题
这起 “ 天价乌木” 案前后 已经持续一年有余 , 期 间一波三折 , 庭 内庭外都充满着个人与国家的直接 碰撞 和 角力 。本 案经媒 体 报道 后 , 立 刻在 社会 公众 中引起轩 然 大波 , 随后 民法 学界 对 此 问题 也是 争议
不断, 众 说纷 纭 。从本 案 的案情 来看 , 焦 点在 于 : 吴 高 亮发 现 并 采 掘 的乌 木 在 法律 上 如 何 定性 ? 这 一 问题 构 成乌 木所 有权 归属 得 以最终 确 定 的前提 。但遗 憾 的是 , 也许 是 已经 意识 到相 关权 属 规 则 的缺 失, 两级 受诉 法 院均未 就乌 木权 属作 出定 论 , 因而 本 案虽 业 经 终 审 , 但 乌 木 的法律 性 质 以及 所 有 权 归
高亮人 民币 7万元奖励。彭州市 国资办认为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 “ 所有人不 明的埋藏物、 隐藏物 , 归 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 当对上缴 的单位或者个人 , 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 而乌 木正 属 于本款 所规 定 的“ 埋 藏物 ” , 理 应归 国家所 有 。吴 高亮不 赞 同这一 说 法 , 将 彭州 市通 济 镇政
第2 8卷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研究 生 法学
Gr a d ua t e L a w Re v i e w. CUPL
Vo 1 . 2 8 No . Ⅲ
J u n . 2 0 1 3
乌 木 的 法 律 性 质 与 所 有 权 归 属 刍 议
评 四 川 彭 州“ 天 价 乌木 ” 案
谢 晓松 , 中国政 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 学专业 2 0 1 2级硕士研 究生( 1 0 0 0 8 8 ) 。 [ 1 ] 参见 吴柳锋 : “ 村民 自家地里挖 出乌木被判 国有 , 起 诉政府要 求返还 ” , h t t p : / / l a w . s o u t h c n . c o m / c / 2 0 1 2 — 0 7 /
属于土地 的天然孳息 , 吴高亮对其所 承包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是用益物权人 , 乌木理 当归其所 有。双方争执不下 , 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则以乌木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定受案范围为 由, 驳回 了吴 高亮 请求 确认 乌木 归 自己所 有 的诉 讼请 求 。吴高 亮 对 一 审判 决 不 服 , 向四川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上 诉 , 2 0 1 3年 6月 1 5日, 该 院作 出终 审判决 : 驳 回上诉 , 维 持原 判 。面对 终 审判决 , 吴 高亮及 其 代 理 律师 表示 将依 法 向最 高人 民法 院 申请再 审 , 并 向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申请 抗诉 。 [ 1 ]
( 二 )问题 的提 出
_
2 7 /c o nt e n t5 1 6 9 6 3 3 8 . h t m, 最后访 问时间: 2 0 1 3年
6月 2 5日; 钟 帆、 龙 桥波 : “ 四川 彭州 ‘ 天价乌木 案 ’ 原告村 民欲拉走 乌木 ” , h t t p : / / n e w s . c h i n a . c o n. r e n / l i v e / 2 0 1 3— 0 6 / 2 1 / c o n t e n t _ 2 0 6 8 4 5 8 2 . h t m, 最后访 问时间: 加1 3年 6月 2 5 日。 需要说 明的是 , 关 于吴 高亮发现 乌木 的具 体地 点 , 有报道 为 自家承 包地 者 , 亦有报 道为 河道者 , 就 目前搜 集到 的报道 , 笔者 对 此难 下断语 , 但从本 文的立论观 点来看 , 无论发现地 点为吴 高亮本人 承 包地还是 河道 , 对 于鸟木所有 权归属 的确定 并
谢 晓 松
[ 摘 要] 从解释论的基本立场 出发 , 乌木不属 于文物、 矿产资源, 也不属于埋藏物, 而天然孳息
论 有违 基本 事理 , 也 与我 国相 关现 行 法规 定相 悖 。乌木 的法律 性 质属 于无 主物 , 发现 者可通 过 先 占取
得所有权。确定乌木所有权归属 亦有助于促进 民众私权观念的理性觉醒。 [ 关键词] 乌木 埋藏物 天然孳息 无主物
府诉 至成 都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 请 求确 认乌 木归 自己所有 , 并确 认 通济 镇政 府 强行 运 走 乌木 的行 政 行 为 违法 。吴 高亮 及其 代理 律 师认 为 , 根 据《 物 权法 》 第 一百 一 十六条第 一 款 的规 定 : “ 天然 孳息 , 由所 有权 人取得 ; 既有所 有权 人 又有 用益 物权 人 的 , 由用 益物 权 人取 得 。当事 人 另 有 约定 的 , 按 照 约定 。 ” 乌木
一
先占
、
案情简介与 问题 的提 出
( 一 )案情 简 介
2 0 1 2年 2月 8 E t , 四川省 彭州 市通 济镇 麻柳 村农 民吴 高亮 在 自家 承包地 内发 现大 批 罕见 的木 材 , 经过专 门机构鉴 定 , 该批 木 材 为 上 等 乌木 , 即所 谓 “ 金 丝 楠 木 ”, 市场价高达 1 2 0 0万 元 人 民币 。2 0 1 2 年 2月 2 0 日, 吴 高亮 挖掘 到 的 7根 乌木 全部 被 彭 州市 通 济 镇 政府 运 走 。2 0 1 2年 7月 3 E l , 彭 州市 国 资办 召集 文管 、 林业 、 司法 、 水务 、 国土等 部 门 , 正 式答 复 吴 高 亮 : 乌木 依 法 归 国家 所 有 , 给 予 发 现者 吴
无影 响。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9】 一
研究 生法学
第2 8卷 第 3期
属这 一核 心问题 却被有 意 回避 。截止 到 目前 , 关 于本案 中乌木 的法律 性质 , 大 致有 五种 观 点 , 即文 物 、 矿产 资源 、 埋藏 物 、 天然 孳息 、 无 主物 , 其 中前 两者 多 为 社会 一般 公 众 主 张 , 后 三 者则 多 由 民法学 者 提 出。 [ ]本 文将 围绕 上述诸 种观 点 , 基 于 规 范考 察 和 价值 分 析 , 就 乌 木 的法 律 性 质 与所 有 权 归属 问题
这起 “ 天价乌木” 案前后 已经持续一年有余 , 期 间一波三折 , 庭 内庭外都充满着个人与国家的直接 碰撞 和 角力 。本 案经媒 体 报道 后 , 立 刻在 社会 公众 中引起轩 然 大波 , 随后 民法 学界 对 此 问题 也是 争议
不断, 众 说纷 纭 。从本 案 的案情 来看 , 焦 点在 于 : 吴 高 亮发 现 并 采 掘 的乌 木 在 法律 上 如 何 定性 ? 这 一 问题 构 成乌 木所 有权 归属 得 以最终 确 定 的前提 。但遗 憾 的是 , 也许 是 已经 意识 到相 关权 属 规 则 的缺 失, 两级 受诉 法 院均未 就乌 木权 属作 出定 论 , 因而 本 案虽 业 经 终 审 , 但 乌 木 的法律 性 质 以及 所 有 权 归
高亮人 民币 7万元奖励。彭州市 国资办认为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 “ 所有人不 明的埋藏物、 隐藏物 , 归 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 当对上缴 的单位或者个人 , 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 而乌 木正 属 于本款 所规 定 的“ 埋 藏物 ” , 理 应归 国家所 有 。吴 高亮不 赞 同这一 说 法 , 将 彭州 市通 济 镇政
第2 8卷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研究 生 法学
Gr a d ua t e L a w Re v i e w. CUPL
Vo 1 . 2 8 No . Ⅲ
J u n . 2 0 1 3
乌 木 的 法 律 性 质 与 所 有 权 归 属 刍 议
评 四 川 彭 州“ 天 价 乌木 ”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