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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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沈玉萍
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13年第23期
摘要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阐述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更好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做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3-0324-0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壮大,不仅能加快农业转型升级,还能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并最终达到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目的。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从而不断推进“三农”工作向纵深发展[1-2]。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发展情况的通知》精神,相关人员对沙坡头区镇(乡)、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及分析研究。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在现代农业建设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主导力量,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才能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近些年来,沙坡头区加大了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专业大户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经调查统计,沙坡头区共有各类新型农业生产主体1 36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164个、专业大户1 124户,其中:种植大户251户、养殖业大户575户、家庭农场298个。按照经营主体的类型来划分,主要分为四大类:一是农业龙头企业。沙坡头区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现在发展到9家,带动农户73 425户,带动产业发展规模1.77万hm2,带动养殖业9.2万头(只),带动农户户均增收2 739元。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沙坡头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发展到164个,带动农户41 850
户,覆盖面积8 900 hm2。三是专业大户。沙坡头区专业大户现在发展到1 124个,带动农户5 100户,带动农户人均增收463元。四是家庭农场。沙坡头区家庭农场现在发展到298个,带动农户3 350户,主要带动方式是家庭经营雇工,带动打工农户人均增收430元。
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的做法
发展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可以改变过去以普通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传统局面,而且可以有效缓解农业生产过程中“大发展与小规模”及“大市场与小生产”难以对接的矛盾,进一步推动了城乡一体格局的加速构建。
2.1 突出培育重点,不断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结构
促使农业生产经营转型升级,重点是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并使之与区域农业产业结构相适应。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农民培训体系,加大推进“阳光工程”等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帮助农民学习好农业技术并在农业生产中能够很好地应用新技术,不断培养出一大批有文化、懂经营、善管理的现代农业企业带头人[3]。
2.2 完善培育机制,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活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往往由于规模小、科技含量低、自然风险较多等因素而受到制约,根据沙坡头区的实情,通过采取不断完善农业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等措施,加快沙坡头区新型农业发展步伐。一是完善综合服务机制。大力构建信息交流服务平台,先后建立起了农业产业化信息网,为广大生产主体提供综合信息。二是完善科技强农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来推动现代农业的长足发展,完善农业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以达到规模化应用,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全面提升[4]。
2.3 强化保障体系,不断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环境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沙坡头区目前“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必须制定较为完善的远期规划,把各项任务指标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加强日常督查和考核。二是强化监管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实现良性、持续、稳定发展,抓好日常监督管理是重中之重[5]。
3 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资金制约
农业生产要素获得方面仍然制约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一是土地方面,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与新型农业生产主体规模化生产依然存在矛盾;二是资金方面,受生产规模的制约,绝大多数的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在融资筹资方面都存在着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3.2 基础设施薄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
近年来,沙坡头区的基础设施有了大幅度的改善,但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依然存在,地势平坦、交通方便、水源条件好、旱涝保收的耕地农民不愿流转,因而其农业基础设施相对来说更为薄弱。
3.3 农技服务体系缺乏新型人才,工作滞后
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大部分由农村综合素质较高的劳动力经营,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往往都有着一定的技术和经验优势,但生产主体成员年龄构成的普遍“高龄化”问题却依然不容忽视。
4 对策
4.1 加快农村生产经营配套改革步伐
一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对于村集体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进一步给予他们对用于农业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和调配权方面的自主性;二是农村金融制度,要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适当建立部分农业信贷网点[6]。
4.2 进一步转变政府对农业扶持的方式
一是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及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并不断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制度;二是综合运用财政补贴、政府贴息担保、部门项目支持等手段,对于发展潜力好、带动作用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7]。
4.3 优化农业生产经营创业就业环境
按照“分类指导、针对培育”的原则,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群体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要鼓励大学生“村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创业和就业[8]。
5 参考文献
[1] 钱视忠,张彦荣,韩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辟农民增收新渠道[J].江苏农村经
济,2012(11):22-23.
[2] 潘显政.发展家庭农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J].农村经营管理,2013(4):1.
[3] 孔庆乐.日照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特点、问题与对策[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5(1):14-20.
[4] 宿爱梅.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3(3):40-44.
[5] 薛维海.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J].宁波通讯,2010(4):14-15.
[6] 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6-26,56.
[7] 赵西华.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科技对策[J].江苏农业学报,2010,26(6):1121-1125.
[8] 程少平.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发展[J].衡阳通讯,2013(6):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