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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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街道设立的,为方便群众办理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涉及政府提供服务事项的服务窗口的总称。
第三条服务规范是指镇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和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服务标准。
第四条中心体现“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申请人提供便民、高效、公开、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设置中心遵循了整洁有序、舒适美观、方便工作(办事)的原则,并体现窗口特点和人性化的工作、办事氛围。基本满足了以下条件:
1、中心配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设施;
2、中心设置了公示栏或者其他公示设备;
3、工作窗口(柜台)设置了标示牌;
4、中心设置意见(举报、投诉)箱和咨询电话;
5、中心配置了供申请人书写、休息和供申请人取用的饮用水等基本设备。
第六条镇政府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集中到中心“一门办理”。行政服务中心严禁在中心内利用服务事项搭车收费和为他人推销报刊、商品、服务。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做到“四统一”,即:中心名称、服务窗口、服务项目、服务流程的设置“四统一”。
第八条中心保持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和网络畅通,符合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中心保持严肃紧张、安静祥和、整洁有序的工作秩序。工作资料、设备、设施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非中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中心工作区域。
第十条中心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中心制作服务事项的便民服务指南,其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中心除公开本镇的投诉电话外,还公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是中心首位接待服务对象办理同一事项的咨询(来电、来函、来访)、申请和其他相关事宜的工作人员,负有指引、解答、回答、办理的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申请和合理要求相互推诿。
第十二条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工作人员在接受办事群众咨询和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讲清其咨询的问题或者一次性完整告知其申请事项应当提交、补正的材料。驳回(退回)申请的应当告知事项作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中心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并适当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工作人员因故需离岗的应事先请假,并按职位代理制的要求落实职位代理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下班时间仍有办事群众咨询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延时服务”。
第十四条中心实行承诺办结时限制度。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事项时,应将办结时限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并确保按时完毕。
第十五条中心实行服务事项全程代理制度。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办理的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直到办理完结。
第十六条中心每年一次向服务对象发放“服务质量测评表”,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
督,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应当立行立改,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中心坚持每周一次的工作例会制度,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时间召开工作例会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值班。
第十八条行政服务中心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服务中心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心建设。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齐全,保持相对稳定,实行一岗多能,科学合理地整合人力资源,并坚持以下选派条件:
1、政治思想好,道德品质优,敬业精神强;
2、业务熟悉,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
3、工作态度好,办事效率高;
4、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5、熟悉微机操作,能讲普通话。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1、工作时间应当着装规范,衣冠整洁,佩带工作证。
2、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姿态优雅,自然大方。在服务对象前不得有不礼貌、不文明行为。
3、不准留怪异发型、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4、男同志不准留胡须;女同志化装要大方适度,佩带饰品要庄重得体。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对外服务应当尽量使用普通话,做到语言文明,语气亲切,态度和蔼,口齿清晰,表达清楚。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对外服务应当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办事公正。
1、面对服务对象应面带微笑,目视对方,自然真诚,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2、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当主动打招呼,并请其就坐。
3、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应当耐心倾听,并全面细致地解答清楚。
4、受理服务对象的申请时,要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其申请事项应补正的材料,能够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
5、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冷静倾听,耐心解答,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6、做到“五个一”,即:咨询、受理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7、坚持热心、诚心、耐心服务,不得冷落、刁难、训斥、歧视服务对象和以任何理由、借口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
第二十三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为政清廉。在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已宣布废止的文件;
2、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证明、给付事务等不受理,或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服务对象。
3、擅自改变办事事项范围或违反规定的办理程序、标准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
4、不使用规范的服务语言和服务规范接待群众、接听电话;
5、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有关规定;
6、不在规定期限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7、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或随意减免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