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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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工大研教发[2014]19号
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3〕50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号)有关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覆盖面为70%;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覆盖面为40%;
第四条如果辽宁省当年对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投入额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由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当年学业奖学金额度和覆盖面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考核总成绩构成: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该委员会成员由7-9人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办法,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培养单位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
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阳工业大学
主题词:研究生工作奖学金细则
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