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要旨汇编(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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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要旨汇编(2018年)

1.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陈明蔚0

2.017)

【裁判要旨】被告人将毒品藏匿于电子器件内通过国际货运公司邮寄到国外,这种以邮寄方式输出毒品的走私毒品行为,是以将毒品交付货运公司即为既遂,还是以交付邮寄的毒品逾越国(边)境方为既遂?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应以被告人在货运公司完成交寄手续即为既遂。

【案号】一审:(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8号

2.排除合理怀疑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蒋征宇、黄伯青、王明森02.020)

【裁判要旨】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

有唯一性,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对无法查实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在适用新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考

虑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同一犯罪行为,应遵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可既作为入罪标准又作为法定刑升格标准予以双重评价。

【案号】一审:(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6号

3.行为手段的当场性并非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标准(侯德强02.023)

【裁判要旨】行为手段是否具有当场性不是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科学标准,应以被告人胁迫的对象是被其控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质还

是人质之外的第三人来界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质,就构成抢

劫罪;如果是人质之外的第三人,则构成绑架罪,财物是否当场交付在

所不问。本案被告人将未成年人作为人质,逼迫人质的亲属当场交付

财物,构成绑架罪而非抢劫罪。

【案号】一审:(2013)大刑一初字第196号二审:(2014)辽刑三终字第9号

4.对吸毒致幻情形下绑架行为的处罚(林前枢02.025)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此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

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吸毒者应对其在吸毒致幻情形下所实施的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5)狮刑初字第900号二审:(2015)泉刑终字第899号

5.实施伤害后又拿走财物应数罪并罚(李锦铭王玉洲02.027)

【裁判要旨】对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后,又利用被害人因受到伤害而

不敢反抗的处境拿走被害人的财物,应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与此前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及客观

行为综合认定。

【案号】一审:(2014)历城刑初字第414号二审:(2015)济刑一终字第51号

6.在公共空间射击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万兵何宝明02.029)

【裁判要旨】在事发时无人出现的公共空间内,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应充分结合特定时空环境,运用科学法则和经验法则,来对比和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同的危害性。

【案号】一审:(2013)朝刑初字第2474号二审:(2014)三中刑终字第76号

7.否认加重情节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倪建军江帆02.032)

【裁判要旨】加重情节之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意义及相对独立的价值,是对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修正。对加重情节的否认意味着对案件主要事实的回避,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态度不端正。若根据全部在案事实足以认定加重情节的存在而被告人予以否认,则不应认定被告人为如实供述。

【案号】一审:(2014)浦刑初字第5261号

8.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吴仕春02.035)

【裁判要旨】案件是否排除合理怀疑,首先看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都有确定、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要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

对抗的情况以及是否能将对抗解除;此外,还要看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口供补强及当面质诘等证据规则要求。

【案号】一审:(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69号二审:(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175号

9.集资诈骗案的程序规范(阿尼沙戚利宾裴祎02.039)

【裁判要旨】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案号】一审:(2014)碑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100号

10.区分盗窃罪与普通侵占罪之难点探析(张雅辉02.041)

11.非法证据审查、处理的标准及原则(吴海涛05.004)

【裁判要旨】对以非法搜查收集的物证、事先可能威胁了被告人的审讯录音录像、指事问供及在多项书证中夹带伪证等隐秘性强、评判标准模糊的证据,如何审查及处断,目前鲜有论及。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查明侦查机关取证的过程是否客观真实,审查中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最终以相当理由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及原则,认定前述证据为非法证据并坚决予以排除。

【案号】一审:(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二审:(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51号重一审:(2013)穗中法刑一重字第16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

12.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张波蒋佳芸

05.010)

【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但辩方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一审中提出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予审查。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胁迫的可能,从而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庭审供述,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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