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课程-增值税抵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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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典型问题

案例解析

铂略电话会议

2014年1月8日

目录

Part One

进项税额的必要条件

Part Two

涉及进项税额转出事项

Part Three

注意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Part Four

互动问答

进项税额的必要条件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征收两种计算方法,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被称为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注意,企业并不是在设立是就是天然一般纳税人,是需要经过认定的,在没有认定成一般纳税人之前,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正因如此,有些企业会要求出票人将此前的进项发票延后开具,直到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严格来说,这种做法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除非交易双方税务规划做的比较成功。例如某企业到五月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其三月采购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进项税额抵扣。为此,企业可以与对方协定采用收购收销的方式,在交易合同中约定验货使用后两个月再实际支付,根据税法规定,采用赊销结算的,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由于约定的收款日期延后两个月,到五月销售方产生纳税义务,企业到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主体与交易的相互配合是必须要掌握的。

取得法定扣税凭证

对增值税的管理是以票控税,进项抵扣必须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营改增之后,目前法定的扣税凭证主要分为四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的完税凭证

农产品的采购发票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非居民企业等款项时扣缴对方增值税取得的税款缴款凭证

扣除凭证的形式合规

对于凭证上要素的填写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

例如,营改增之前,运费发票为法定扣税凭证,其中有里程、单位里程运费的填写项,根据国税发[2007]101号文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

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

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而有时企业从地方税务局开出的运输发票上的运价机打统一给定为0或1,因而导致最后在扣除时,可能无法扣除。

业务真实发生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存在“虚开发票”和“代开发票”的问题,而真实的业务是指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发生,且业务内容、金额等都与凭证一致。

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具之日起的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在网络上

进行认证比对及申报抵扣。

海关完税凭证:先比对,后抵扣,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

认证及报送期限为开具日期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

对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支付非居民企业等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的时效暂时从宽处理。

进项税额的必要条件

依法、正确、合理计算抵扣金额

进项税额有些可以全部抵扣、有些不得抵扣、有些部分可抵扣,需按照税法合理计算可抵扣金额,在对计算公式的理解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达成共识。

(图1)增值税的流转过程

(图2)增值税在会计账上的反映

进项税额的必要条件

案例分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某产品的生产制造,为保证产品的质量,A 公司部分原材料从国外进口,并委托上海的B公司(从事国际货运代理)办

理运输报关等相关事宜。同时,为提高管理绩效,A公司的市场拓展、法务

咨询等业务由上海的集团总公司统一安排,并由其根据受益原则在各个分公

司之间分摊有关费用。

在集团总公司对A公司的市场拓展、法律咨询等职能统一安排的情况下,例如在集团公司向A公司开具广告费或法务咨询服务的发票时,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提出总公司并不是广告公司或广告代理公司,且服务是由某

家广告公司直接提供的,法律咨询也是同样的情况,因此应该由广告公司或

律师事务所直接开票。

建议某些集团公司在营业范围中可增加“广告代理”这一项,在向子公司开

具广告代理费发票时,可以与业务主体的营业范围、功能性质之间相匹配。

对于法律咨询服务,建议在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后,将分解的子公司名单给律

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向子公司直接开票。

如果集团公司有法务部门,全集团的法律事务统一由集团法务部门提供服务,此时集团公司开具法律咨询服务发票与其业务流相匹配,这种方式也可行。

2013年A公司还发生如下业务存在哪些风险点?A公司应如何改进其操作?

3月A公司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B公司开具的内容为“代理报关服务费”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代理报关是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4月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一张为公司B

为公司A办理报关业务收取的费用,开具内容为“杂费”,另一张为B公司为A公司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的有关费用,开具内容为“运费”;

这就是所说的发票形式不合规,业务本身是真实发生的,开具内容为

“杂费”的发票应该开具为“代理报关服务费”,税率为6%;“运费”的

专用发票为11%的税率,且B公司只是代A公司去找运输公司,并没有直接承担海运或公路运输等的运输功能,所以“运费”发票形式与实质不符。

7月参加总公司统一举办的产品推销会,总公司向A公司收取市场推广服务费,A公司收到内容为“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的必要条件

此类票据的抵扣风险是高的,在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广告代

理是属于营改增的,但是市场推广服务费是不是营改增的项目目前在各个地方是存在分歧的。例如,商业企业向工业企业收取进场费,在税务总局04年136号文中规定是交营业税的,且这个文件的规定到现在还是依旧有效的,

所以在税务机关看来,进场费、宣传费、节庆宣传费等等和宣传有关的费用依旧是在营业税项下的。在企业看来可能是增值税业务,在税务机关则不然。

其次,即使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为增值税,在开票时也应避免开“服务费”,因为服务是比较宽泛的范畴,大量的服务业目前还没有营改增。

9月进口原材料一批,B公司为A公司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码头操纵费,并开具内容为“THC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由于税务机关对于THC费并不一定了解,建议企业在开票项目上除了和

业务主体营业范围、营业资质保持一致;与合同上界定的业务内容保持一致;

在有多种表述方式的情况下,发票上的项目尽量采用营改增文件附件中列举的范围子目的名称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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