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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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 比如对于文学鉴赏类文章,指明作者姓名会给考生提供一 些有用信息,有助于考生对文章的理解和判断,而这也是 高考试题命题者所欲实现的考试目的之一,因此指明作者 姓名是目前惯常的做法。而语用性文章主要考察考生对文 章本身信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仅给出文章内容就已经足 够,作者姓名与考核测试目的无关,因此国内外很多考试 试题采用对于语用性文章不指明作品作者的习惯性做法。 可见,高考试题中使用语用性文章不指明作者姓名的做法 正是考虑了高考的特性、试题的考核测试目的、署名对考 生的价值及考试中语用性文章署名的一般惯例后选择的一 种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此案中涉及的文章属于语用性 文章,考试中心使用该文章设计了高考试题,但由于该使 用行为的特殊性,其未指明作者姓名的行为,属于前述例 外情形之一,考试中心不构成对胡某某署名权的侵犯。 法院同时指出,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考试 中心可考虑今后能否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 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 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案例分析
胡某某系《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 的作者。教育部考试中心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语文(全国卷)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 使用了一篇主题为“全球变暖”的文章,并以此为基 础设计考题。在该考卷的试题解析中提到:“阅读材 料选自《希望月报》杂志1997年第8期,原刊于《中 国科技画报》,原文的题目:《全球变暖——目前的 和未来的灾难》,作者胡某某。命题时对原文作了增 删和调整,改定后全文约840字。” 2007年5月,胡某某发现此事,遂向法院提起著 作权侵权诉讼,胡某某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未经其 许可引用该文,并进行了增删和调整,但却未给其署 名亦未支付报酬,请求法院判令教育部考试中心赔偿 损失、赔礼道歉等。 法院经审理确认胡某某是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 试卷第二大题现代文阅读所涉文章的作者,该题是将 其文章《全球变暖——目前的和未来的灾难》进行增 删和调整,再设计相关的考题而形成的。
来自百度文库
法院判决
• 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使用胡某某 作品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 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范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 有关的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虽然依照 《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也应 当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但是,实践中在某些 情况下,基于条件限制、现实需要或者行业惯例,亦 容许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存在。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 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 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高考是我国具有重大影响 的一项选拔考试,关系众多考生。高考试题的命题和 设计应当服从于考试选拔的需要,服务于考生利益。 在考虑是否指明所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时,同样要考 虑具体试题考核测试的需要和考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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