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确认及核销(卢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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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的确认及核销流程
一、坏账及坏账损失的概念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二、坏账损失的确认
确认依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之一,可以确认坏账: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偿文件;
(2)工商、税务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
(3)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文件或决定。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以清偿应收账款的,应该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确认坏账损失。
3、涉及诉讼的应收账款,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依法追缴后仍未收回的款项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确认坏账损失。
4、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并且能够认定在一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确认坏账损失。
特殊情况如:
1、债务人被判刑的,并不影响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请求,等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债权人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债务案件,可缺席审判,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若有财产可直接强制执行。
2、债务人死亡、失踪、获刑的,债权人还可以将债务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由于夫妻债务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人配偶有义务代债务人偿还该债务。
三、坏账损失的核销
集团决定由新中金审计监察部牵头成立坏账核销小组,由李总任组长,各位集团副总按照集团组织架构任各分管板块的副组长,各分公司主管经理任组员,实行组员--分管副组长--组长逐级汇报签批制度。具体由组员向分管板块的副组长提出书面的坏账核销申请,并提供相关坏账确认的证明文件,经分管副组长同意后向组长汇报,通过后签字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