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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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0年版)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其它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框架普通柱框架60 50

框架-剪力墙异型柱框架-剪力墙45 40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

框架-剪力墙.

40(10层) 36(10层) 普通柱框架-剪力墙130 12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框架-

剪力墙

110 100

剪力墙全部落地剪力墙140 120 部分框支-剪力墙120 10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部分框

支剪力墙和采用厚板转换的

框支剪力墙

100 8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120 100

筒体框架-核心筒150 130 筒中筒180 150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165 140

板柱-剪力墙80 70 注:1、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30%。

3、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1)~(5)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4、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5、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6、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表4.2 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类型高度

框架110

框架-中心支撑2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24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屈曲

约束支撑框架

30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1)~(5)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2、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

表4.3 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双重体系185 160 单重体系140 120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

土核心筒

220 19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260 210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

土核心筒

280 23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60 5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剪力墙160 14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部分框支剪力墙140 12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核心筒210 18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筒中筒280 23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1)~(5)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2、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4、双重体系指钢框架所承担的基底或楼层剪力大于基底或楼层总剪力的10%以上,不满足此要求时为单重体系。

第五条房屋规则性超限的界定

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

(1)当楼层扭转偏大时。当不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属于楼层扭转偏大:

A、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大于表5.1时,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

B、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小于表5.1时,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6倍。

C、B级高度建筑、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裙房以上超过

1/3楼层大于1.4倍。

表5.1

结构体系h

u/框架1/1375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1/2000

筒中筒、剪力墙1/2500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1/2500

(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大于0.9;B级高度建筑结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高层建筑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或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50%。

(4)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面面积的20%。

(5)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4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5%。

(6)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小于2m。

(7)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或其上三层平均值的70%;转换层设置在大于2层时,其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的60%或其上三层平均值的70%。

(8)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9)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65%。

(10)底部大空间为1、2层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大于2;底部大空间层数大于2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大于1.3。

(11)异形柱错层结构。

(12)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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