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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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关于毕节地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毕署办通[2011]159号
【发布部门】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1.11.23
【实施日期】2011.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关于毕节地区其
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1〕15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制订的《毕节地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毕节地区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6号)规定,为切实做好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县(市、区)和部门职责,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五)促进事业单位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和广大职工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