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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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国务院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福字〔2006〕5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党和政府关怀、爱护困难群众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司法、教育、交通、城管、宗教、县汽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灵璧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领导小组),县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齐抓共管,切实保证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指定专门医院,定点负责落实对救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其它需要诊治病人的治疗、护理等工作。公安、城管和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向民政部门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承担起引导和护送的责任;对街头流浪乞讨的重危病人、精神病人,按“谁先发现,谁负责处理”的要求,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将其先直接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然后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被指定的医院要及时给予救治,不得拒收被护送到院的受助人员,待病人病情稳定后,作出病情诊断书,指定专人书面通知民政部门,流浪乞讨病人的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一人一档,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单独记帐,单独核算,由民政部门负责每半年与指定医院结算流浪乞讨人员治疗费用。公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积极配合,确保救助机构人员和财产安全。宣传部门要经常宣传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电台、电视台要免费播放救助寻人启示。工、青、妇等部门要主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

引导、教育工作。各福利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麻风病院)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长期滞留人员,要积极接纳,妥善安置。其它各成员单位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三、加大力度,认真抓好县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工作

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财政部门要把救助管理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经费临时突发性的特点,及时调整。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流浪乞讨救助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5〕177号)的有关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由同级民政部门承担,其中5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专门安排1—2名人员,从事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附件:县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县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民政局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细则》工作。

2、做好县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根据各级法律法规,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市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和护送工作。

5、协助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卫生机构护送街头流浪乞讨的重危病人前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6、对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人员提出安置意见,并报请县政府审批。

7、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突发急病、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治疗。

8、负责每半年与定点医院结算一次治疗费用,并做好所有资料的存档。

二、县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护送其向县民政部门求助。对街头流浪乞讨的重危病人,要按“谁先发现,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将其先直接送

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告知县民政部门。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中的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儿童身份查寻。

4、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意外伤亡有关处理工作,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三、县财政局

1、合理安排县救助管理机构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指导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切实保障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

3、每半年拨付一次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给县民政部门。

四、县卫生局

1、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确定专人整理救助病人资料并负责和县民政部门联系,解决救助人员在定点医院的有关事宜。指导指定的救治定点医院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2、负责对有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入院、治疗相关材料明细和费用核算清单,同时每半年通知县民政部门结算一

次,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3、指定专门医院负责落实对救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其他需要诊治病人的护理工作。

4、指导县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县司法局

1、加强《未成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县教育局

1、将具有本县户口的流浪乞讨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范畴,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他们的义务教育工作。

2、对具有本县户籍的流浪乞讨儿童开展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3、协助做好流浪儿童的其他等相关教育工作。

七、县交通局

1、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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