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冲突的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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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S T I C EO FC H I N A 探索与争鸣·E x p l o r a t i o n a n dc o n t e n d i n g

论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冲突的解决原则

P r i n c i p l e s o f S e t t l i n gt h eC o n f l i c t s a m o n gL a b o u r R e g u l a t i o n s ,E m p l o y m e n t C o n t r a c t a n dC o l l e c t i v e C o n t r a c t

廖名宗(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10)□文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①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组织社会化劳动所必需的制度,它对于提高劳动效率,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劳动立法都将劳动规章制度放在一个重要位置,我国劳动立法也不例外,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对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冲突问题未作规定,这必将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确定,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剖析,为如何解决三者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有:1、《劳动法》。《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司法解释。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两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并都对劳动规章制度问题作出了规定: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6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6〕6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

《司法解释二》

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地方立法。我国部分地方立法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7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上述立法均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规章制度。

①王昌硕:《劳动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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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103

 (二)存在问题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如

何解决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尚不完善,表现在:

1、国家立法有空白。虽然《劳动法》第3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55条均明确了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以及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问题,均无规定,还存在立法空白。

2、司法解释不合理。《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并未明确哪一个效力高,而是采用由劳动者自由选择的原则。该原则表面上似乎更有利于劳动者,其实不然。首先,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两者都是集体合意的结果,如果两者就同一个问题约定不一致,其实质属于变更,因此,不论是劳动规章制度变更还是集体合同变更,当然应以变更后的为准,这才能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其次,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体现了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的合意;而劳动合同反映的是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的合意,劳动者个体合意不应违背劳动者集体合意。如果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虽然保护了劳动者个体的利益,但会影响更多劳动者的利益。再次,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如果法律允许劳动者自由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劳动合同,会给管理造成混乱,在实践中很难实现。

3、地方立法适用范围有限,不能对全国适用;而且其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规章制度并不完全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可能对劳动者更有利。

二、我国学界关于如何解决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的主要观点

我国学界关于如何解决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已有一些探讨,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于集体合同

有学者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集体合同,即集

体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应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相抵触,否则无效②。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

有学者认为,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它与集体合同效力的关系,同劳动合同一样。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依据,劳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③。

还有学者认为,制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

的单方行为,但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方行为。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④。

根据该学者的观点,既然劳动合同效力高于劳动规章制度,而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因此不难推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规章制度。另有学者从社会法角度来支持该种观点。认为社会法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是通过基准法调整全部该项,通过社会团体调整集体关系,通过个别合同调整个别关系。社会法给社会关系的当事人留出了协商的空间,但这种空间又受到限制,即基准法限定了团体协议;团体协议制约了个别合同。在这种层次限定的模式中,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范畴的格式条款附件,其效力层次首先应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集体合同系由工会与用人单位经过集体协商谈判而订立,基于充分尊重劳资自治,团体协议的结果,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用人单位单方制定之规章制度。当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⑤。

(三)应当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三者的法律效力

有学者认为,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或者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的双方法律行为,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为准;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高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时,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为准。这样做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⑥。

三、完善我国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冲突

的解决原则的几点建议

②③④⑤⑥肖龙海:《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及其立法模式探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石美遐:《对我国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立法的几点初步建议》,《中国劳动》,1999年第7期。

赵德淳:《论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4卷第2期。

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181页。

王俊英、

宋新潮:《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河北法学》,21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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