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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检查案卷的部门越来越多: • 2013年“七大部门、十次检查” • 环保厅、省法制办、监察厅、财政厅、
纪委、检察院、国家审计署等。 • 检查越来越严格,发现问题就通报,
涉及刑事责任就查处相关人员。
前言
• 一、法制办、纪委等部门检查重点: • 1、查处罚主体是否正确。
超越权限进行处罚,超越权限委托不具备处罚资格的 下属单位进行处罚,无执法人员签字,调查取证人员无执 法证件等。 • 2、查处罚程序是否规范。
•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 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为。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案件审查— 处罚决定—执行(催告—强制执行)
未出示执法证件,无立案审批手续,无事先告知程序 或者案卷中无证据证明已经告知,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处罚决定在调查之前,无重大或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 度,实际交款数额与处罚决定书上的不一致,逾期缴纳罚 款行为未加处罚款,应向法院强制执行的未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前无催告程序,违反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制度, 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依法处理没收 或者扣押的财产等。
70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
2款 •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6条 • 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3条第1款(不适用) • 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
28条第1款第4项(不适用)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 行。其中第四条规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 事件调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 务罪数罪并罚。”
前言ຫໍສະໝຸດ Baidu
• 三、企业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 有的企业聘有法律顾问,有的聘请律师
咨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任何程序上或执法依据上的小的疏忽都有 可能带来败诉,不仅罚不了款,而且有可 能要进行行政赔偿,执法人员进行追责, 给环保部门带来负面影响。
十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
•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制度 • 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 • 六、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
•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同 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罚 款可抵档罚金。
案件移送
• 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 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自2013年9月20日执行。
•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 事实) 1.环评批复材料; 2.环境监察记录; 3.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
• (四)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2
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0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染处理设施、场所 • 七、污染物超标排放 • 八、 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 • 九、非法排放、倾倒、输送或存贮废水 • 十、非法转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
• (一)主要事实 1.环保部门进行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事实或弄虚作假的事实。
•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指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 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指身份证复印件) ; 2.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者反映 实际情况的材料及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等; 3.现场照片或者录像;
• 行为人已判处刑罚,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再执行,但下达的行 政命令仍继续执行。如果应当给予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 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 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
• 行为人未判处刑罚,行政处罚程序继续进行。为避免案件处 理超时问题,应将案件移送函附在案卷,并对移送的情况加 以说明。
• 本罪手段一般限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其他的方法比 如像侮辱、谩骂的方法不构成本罪。暴力不一定直接施加 于公务人员身体,如砸车、砸相机等暴力行为。
刑事优先
• “刑事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发 现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即应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将案件依法 移送;只有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后,行政机关才能视情况, 即依据案件移送后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对行为人予以相应 的行政处罚。
前言
二、检察院、监察局等部门检查重点: • 1、查是否存在以罚代管、重罚轻管、以罚代刑行为。 • 对违法行为一罚了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无
后督察报告。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未及时进行移送,以 罚代刑。 • 2、查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环境监管失职罪行为。 • 处罚标准掌握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未适用“上位 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企业贿赂,以权谋私;未认真履行环保 监管职责,造成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前言
• 3、查处罚事实、证据和依据是否清楚。 • 调查笔录过于简单,对违法事实表述不清;证据
不充分,无现场照片,未核清应缴排污费或违法 所得,监测报告无监测专用章和MA章;处罚依据 与违法事实不符,使用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仅有规章(不含)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为依据等。 • 4、查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恰当。 • 未制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处罚 标准掌握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因当事人申辩 而加重处罚等。
• 检查案卷的部门越来越多: • 2013年“七大部门、十次检查” • 环保厅、省法制办、监察厅、财政厅、
纪委、检察院、国家审计署等。 • 检查越来越严格,发现问题就通报,
涉及刑事责任就查处相关人员。
前言
• 一、法制办、纪委等部门检查重点: • 1、查处罚主体是否正确。
超越权限进行处罚,超越权限委托不具备处罚资格的 下属单位进行处罚,无执法人员签字,调查取证人员无执 法证件等。 • 2、查处罚程序是否规范。
•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 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为。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案件审查— 处罚决定—执行(催告—强制执行)
未出示执法证件,无立案审批手续,无事先告知程序 或者案卷中无证据证明已经告知,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处罚决定在调查之前,无重大或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 度,实际交款数额与处罚决定书上的不一致,逾期缴纳罚 款行为未加处罚款,应向法院强制执行的未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前无催告程序,违反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制度, 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依法处理没收 或者扣押的财产等。
70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
2款 •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6条 • 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43条第1款(不适用) • 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
28条第1款第4项(不适用)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 行。其中第四条规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 事件调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 务罪数罪并罚。”
前言ຫໍສະໝຸດ Baidu
• 三、企业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 有的企业聘有法律顾问,有的聘请律师
咨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 任何程序上或执法依据上的小的疏忽都有 可能带来败诉,不仅罚不了款,而且有可 能要进行行政赔偿,执法人员进行追责, 给环保部门带来负面影响。
十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
•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制度 • 四、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 • 六、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
•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同 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罚 款可抵档罚金。
案件移送
• 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 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自2013年9月20日执行。
•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 事实) 1.环评批复材料; 2.环境监察记录; 3.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
• (四)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2
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0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染处理设施、场所 • 七、污染物超标排放 • 八、 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 • 九、非法排放、倾倒、输送或存贮废水 • 十、非法转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
• (一)主要事实 1.环保部门进行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事实或弄虚作假的事实。
•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指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 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指身份证复印件) ; 2.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者反映 实际情况的材料及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等; 3.现场照片或者录像;
• 行为人已判处刑罚,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再执行,但下达的行 政命令仍继续执行。如果应当给予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 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 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
• 行为人未判处刑罚,行政处罚程序继续进行。为避免案件处 理超时问题,应将案件移送函附在案卷,并对移送的情况加 以说明。
• 本罪手段一般限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其他的方法比 如像侮辱、谩骂的方法不构成本罪。暴力不一定直接施加 于公务人员身体,如砸车、砸相机等暴力行为。
刑事优先
• “刑事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发 现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即应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将案件依法 移送;只有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后,行政机关才能视情况, 即依据案件移送后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对行为人予以相应 的行政处罚。
前言
二、检察院、监察局等部门检查重点: • 1、查是否存在以罚代管、重罚轻管、以罚代刑行为。 • 对违法行为一罚了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无
后督察报告。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未及时进行移送,以 罚代刑。 • 2、查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环境监管失职罪行为。 • 处罚标准掌握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未适用“上位 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企业贿赂,以权谋私;未认真履行环保 监管职责,造成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前言
• 3、查处罚事实、证据和依据是否清楚。 • 调查笔录过于简单,对违法事实表述不清;证据
不充分,无现场照片,未核清应缴排污费或违法 所得,监测报告无监测专用章和MA章;处罚依据 与违法事实不符,使用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仅有规章(不含)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为依据等。 • 4、查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恰当。 • 未制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处罚 标准掌握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因当事人申辩 而加重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