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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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案件”——一个犯罪心理学的视角

摘要:农民工进城打工,对于工钱之廉价、工作之繁重、衣食之艰苦,甚至包括包工头的颐指气使和随处可见的歧视,他们都能忍受,只求能够按时拿到工钱,如果连这点基本的愿望都无法实现,他们很有可能心生绝望而愤怒从而采取极端行为。农民工目前是在经济和社会双重作用下的弱势群体,这与不合理的农民工制度有直接关系,不平等的生存环境导致如今农民工犯罪问题突出。典型的王斌余案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现行农民工制度压迫下外来务工人员的严重心理问题。

关键词:激情犯罪不良情绪弱势群体

正文:2005年5月甘肃陇东甘谷县农民工王斌余在宁夏石嘴山工地打工,因父亲修房子腿被砸断急需用钱治疗,便找包工头多次讨要拖欠工钱5000余元,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不允许在工地上住,晚上没钱住店,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吴新国家讨薪,被其妻、儿子及邻居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5人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在无法忍耐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20世纪90年代之后进城农民成为了中国城市犯罪主体之一,那些在传统农业社会里,曾今邻里守望、互相关爱,人守清贫,朴实劳作的农民,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成为城市化过程中的犯罪者。从王斌余案中从犯罪心理方面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王斌余此举属于激情犯罪

激情是一种迅猛爆发、激动而短暂的情绪状态。由于个体面对突如其来无法承受的打击、恶劣情况等而暂时无法调节自己精神状态导致认识范围狭隘,理智分析能力受限,控制能力骤减,无法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后果,出现不顾一切、孤注一掷的行为。——沈政主编:《法律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80页

在本案中,王斌余由于长久讨要工钱未果,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刚巧父亲又急需钱自己又被工地赶出无路可走的时候,还受到侮辱,这刺激导致王斌余的正常思维受阻,出现一定的思维障碍,意识自控减弱,短时间内心理变化完成量的积累,情绪也随之迅速升级,由激动、满到忍无可忍、咬牙切齿,再到愤怒、狂烈的激情状态。激动时,行为人常常因失去理智而疯狂,瞬间激动起

全身所有的能量,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转化为强烈的攻击

性行为,于是就发生了案例中王斌余严重暴力性犯罪。

(1)激情诱因。被害人吴新国等人的不当的侮辱言行,使濒于绝望边缘的王斌余情感短暂丧失控制,产生激情。此时,

当短时间内王斌余的感情急剧变化难以自控时,法律的威

慑作用在他心中似有若无,甚至荡然无存,为释放激情、

获得心理抚慰,行为人选择不顾一切报复被害人。

(2)犯罪实行方式。由于处于激情控制,出现“意识狭窄”现象,理解分析能力受到抑制,甚至头脑完全是一片空白,也没时间去预谋和考虑后果,这也决定了王斌余实施犯罪的手段简单,方式

直接,以伤害烈、出手猛的方式杀害被害人,具有突发性、暴力性和不计后果性的特性。

(二)以王斌余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犯罪心理

王斌余案已远远超出了个人范畴,它实际上再一次引发了以其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在不良情绪影响下,实施暴力犯罪现象的思考。弱势群体因为处于弱势,不能平等参与市场博弈,容易产生心理失衡,而大多数人又易将弱势境遇归因社会或其他群体而不是自身原因,引发反社会情绪的积累,从而以一种扭曲手段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引发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弱势境遇的波及范围差异对个体心态的影响是不同的。一个家庭中如果仅有一个下岗工人,虽然会造成本人心理上的压力与焦虑,但其家庭单元若可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个人仍不会失去信心,尚有摆脱弱势的不屈动力与能力,但如果整个家庭处于弱势境遇,就容易在巨大的压力下产生生存恐惧和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处于一种无助的迷茫状态。对于王斌余而言就是处在一个饥寒交迫,家庭正常生活举步维艰的地步。弱势者的社会地位,在客观上使他比一般人更容易遭受挫折,但上述处境对于他已经十分脆弱的心理承受力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处于弱势的挣扎时间越长,数次要求改善久无效果,摆脱弱势的希望越渺茫,越唤醒个体负面的情绪,并在态度方面产生变化。遭受挫折的次数越多,强度越大,越会削弱自我调节控制机制的平衡作用,引发外罚性侵犯的动机与冲动。在致罪因素面前,弱势群体更具有敏感性,压力与诱惑对他们的影响更具体和直接。

综上所述,从王斌余犯罪心理上看,我对于其被判处死刑秉持一种反对和同情态度,赞同意大利著名学家菲利的主张——“一个人的道德观念正常,过去的历史清白,其犯罪行为是由于某种社会激情引起的,这种激情是可以宽恕的。”社会是有责任完善法治环境,让守法成为习惯,让法律成为个人约束自我的准则和信仰,对于弱势群体的心理变化、情绪波动给予高度的重视,善待弱势群体,平衡各阶级利益等真正意义地促和谐,有效降低犯罪率,而不是单纯等不幸发生后严厉刑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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