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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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督办案件工作,确保督办案件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视为督办案件:

(一)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批示的当事人及案外人反映执行不当或执行错误的来信;

(二)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反映案件裁判不当或执行错误的来访;

(三)上级法院指令的;

(四)政府、政协、纪检、检察等机关建议的;

(五)本院有关审判庭因办理相关案件需要而建议的;

(六)其他需要实行督办案件的事由。

第三条人民法院承办督查案件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督查立项必须根据上级和本部门领导指示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督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工作落实的成效和存在问题,督查报告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全面。

(2)坚持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讲究实效,保证质量,坚决防止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现象,以保证各项督查内容的落实;

(3)坚持及时办理原则。对于督查事项,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报告办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必须按时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办理督查案件的工作程序应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规则》进行,具体办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立案。督查案件的立案要依据群众反映、领导审批。对督查案件的立案,要认真审查,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经审查确实符合条件的,报请领导批示后立案。

(2)及时交办。督查案件立案后,要按规定及时交给相关人员承办或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3)催办。督查事项部署后,办公室要及时催促办理,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注明时限的一般为三个月)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如期未办结的要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重要和紧密事项,要随时掌握办理进度,不得延误。对特别重要和久拖不决的事项,经领导批准,可派人前往督办。

(4)协调办理。对承办部门难以单独完成的任务,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具体事项或一般性的事项,由分管副院长负责协调,涉及几个部门或部门相互交叉、情况复杂的事项,由院长负

责协调。各部门要加强联系、主动配合,及时沟通情况,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5)情况反馈。凡立案督查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办理的情况。

(6)上报结果。督查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材料,报告的内容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并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7)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由承办部门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送档案室保存。

第五条人民法院承办督查案件的方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1)登记。在收到督查件时应首先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写明如下内容:收件时间、顺序号、来文部门、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人、转办部门、转办日期及要求报告结果的日期;

(2)查办件登记后要提出查办意见,然后和底件一同送领导阅批;

(3)督查件领导阅批后应将督查材料进行复印,将复印件转交给法院有关部门承办,原件留下存查;

(4)督查件转办后,要及时或定期进行催办;

(5)对于办结的案件要及时上报结果,对于重大问题,要以文件形式上报结果,对复杂、疑难的案件要组织承办人员亲自向督办机关汇报情况;

(6)督查案件办结后将材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六条办理督查案件在按规定办理的同时,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遵守职业道德,正确使用督查工作权力,自觉接受监督。对于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和违纪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3)坚持实事求是,敢讲真话,敢报实情,敢于揭露和反映督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严禁在督查工作中做表面文件、搞形式主义,杜绝督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督查内容,要严格秘密,不能扩大影响的督查事项,须在指定的人员和范围内进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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