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苏州园林政策法规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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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苏州园林政策法规与
管理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论苏州园林政策法规与管理
班级:园林(景观)1321
姓名:吴露曦
5
指导教师:余慧
时间:2015—2016学年第1学期
论苏州园林政策法规与管理
——园林保护与修复
摘要:苏州是园林城市,但究竟有多少历史园林过去的三次普查数据就给人一种警醒:1959年存有91处,1982年存有69处,到2007年仅存53处。

也就是说,不到50年时间,苏州园林竟然消失了38处。

可见,加强对园林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尤其针对消失的38处均为分散在社会上管理的古典园林这一状况,要用有效的机制,创新管理,切实保护好园林的群体基础,力求做到分类保护。

关键词:苏州园林、保护、管理、修复
作为着名园林城市,苏州古典园林数量之多、艺术造诣之精,在全世界都很少见。

古典园林是苏州城市的亮丽名片、核心品牌和宝贵资源。

就《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强古典园林保护管理”目标,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局长陈卫京表示,在新时期实践中,将倍加呵护和珍惜古典园林这一宝贵财富,坚持保护与管理并重、传承与创新并举,更加自觉地当好苏州古典园林的守护者、管理者和传承者。

苏州历来重视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经历了保护、恢复,到发展、提高的过程。

尤其是1997年和2000年,9座古典园林先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苏州成为国内拥有世界文化遗产单体最多的城市。

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第47届国际风景园林师世界大会在苏州召开,充分展示了苏州在古典园林、古城风貌等保护管理方面成果。

苏州古典园林保护管理的成效是显着的,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也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分散在社会的古典园林还有待加强规范管理。

园林法规是用来园林绿化管理的手段,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

园林绿化从属于城市建设领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考察整个建设行业法律体系的构成情况,有利于明确园林法规在建设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明确其上位法和相关法,从而协调园林法规与其他法规的配套关系。

同时,由于园林绿化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及其在城市建设中愈发突出的作用赋予园林法规独特的规范领域和角度,因而在建设法律体系中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

目前,为了加强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园林的完整风貌,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苏州已经制定了《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苏州园林,是指历代建造具有典范性的、以写意山水艺术为特征,由古典建筑、人工山水、花草树木为要素组成的宅第园林、寺庙园林、衙署园林、会馆园林、书院园林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苏州园林以及苏州园林遗址。

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规划、建设、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该条例叙述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保护和管理政策以及违反条例需付的一系列法律责任,十分详尽。

其中保护与和管理方面提供了一些硬性规定,如园林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改变园林原有布局,保持山石水体原貌;
.不得任意改建、拆除原有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组织的展览、游园活动必须与园林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经营服务活动必须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设置摊点;
.不得擅自设置广告;
.城市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园林。

苏州人素有一种“园林情节”,经历了改革开放的洗礼,作为有责任感、自豪感和勇于担当的苏州人,常常在思考一个问题:先人给我们留下了苏州园林为代表的传世经典,我们除了要传承下去,是否也应该给后人留下些什么我们能否在百年之后,也形成一批属于当代人营造的“世界文化遗产”城里城外,新城旧都,以古典园林为范本的造园之风早已悄然兴起,无论是机关、学校、企业、茶楼、酒店、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只要有空地,就有一批有心人,悉心打造心目中的“深深庭院“。

作为未来的园林工作者,在以后建设中我们应严格遵守园林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规定:
.一切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主管部门审查,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搭靠园林建筑设施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园林整体景观相协调,保证视觉空间控制带的畅通和借景效果不受影响;
.凡与园林整体景观不协调或者危及园林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应予整治;
.建设施工不得从事危及园林的活动,不得对园林造成损害;
.不得超过环境排放标准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和噪声,不得向园林内排放、渗透污水和倾倒固体废物;
.对公众开放的园林门口50米范围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户外广告等设施须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规划、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违反本条例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户外广告等设施,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予以整治。

园林的保护盒修复刻不容缓,在修复方面,2014年10月,拙政园李宅第三进楼厅修复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拙政园住宅修复工程严格按照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的方案要求实施,基础做法及门面位置的局部调整,经设计、文物管理单位共同研究确认,手续齐全。

木构件做到了最大限度的利用旧料,地面方砖铺设平直齐整,符合苏州传统做法和风格。

油漆工程色调、工艺符合设计要求和苏州风格。

2010年6月,留园曲溪楼维修工程正式完工,改维修工程从2005年开始,是苏州古典园林首次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拨款,历经近6年时间的维修工程。

曲溪楼位于留园中部池塘东边,是留园的主要游览通道。

从立项开始,此项目得到了国家、省、市文物局领导和局领导的关心,各项油漆修补和各项施工、监理、监测台帐工作已基本完成,已进入6月底验收阶段。

曲溪楼维修工程圆满完成,为苏州古典园林维修积累了经验。

工程达到修复加固目的,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符合文物维修原则要求。

苏州园林维修的具体规定如下:
.谁使用,谁维修;
.重大修缮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园林主管部门审查;
.园林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竣工验收。

此外,苏州园林的保护盒管理不仅需要相关负责部门的努力,也需要广大市民游客共同齐心协力,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禁止下列行为:
.刻划、涂抹和其他损坏园林建筑和设施;
.移动或者损坏家具、字画、摆件等陈设品;
.损害园林内花草树木;
.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苏州是园林城市,但究竟有多少历史园林过去的三次普查数据就给人一种警醒:1959年存有91处,1982年存有69处,到2007年仅存53处。

也就是说,不到50年时间,苏州园林竟然消失了38处。

可见,加强对园林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尤其针对消失的38处均为分散在社会上管理的古典园林这一状况,要用有效的机制,创新管理,切实保护好园林的群体基础,力求做到分类保护。

园林保护,苏州过去也推出过一些改革机制,像有的园林,转租给个人进行维修和保护,也收到了积极效果。

但是,这样的案例还是太少。

究其原因,恐怕还在于机制本身的吸引力还不强,无法鼓励社会更多人士参与保护。

要改变这样的现状,就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分类研究,并制定更为适合的修复、保护和利用的机制,让更多还没有得到重视的园林,重获生机。

事实上,园林保护所处的困境,也有点像古村落保护,完全要政府出面来兜底,既不现实,也不利于激活其内生动力。

所以,它需要公共财政给予足够的支持,同样需要探索设立园林保护基金,通过吸收社会和民间资金,进一步拓宽园林的修复和保护的方式,让园林的生存状态得到明显改善。

苏州园林是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只有有效保护,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价值。

参考文献
[1].《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2].《江苏省园林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3].《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4].《园林管理学》中国林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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