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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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侯文婧①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10级09班,山东济南 250013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日益显著,一批又一批的农民开始了进城务工的生活,然而这一支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他们的保护成为了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农民工难以真正享受《劳动法》所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制度权益保护

正文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的涌现,农民工现象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农民工群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日益凸现。但是当这个传统体制下的庞大劳动力在一个特定的转型期释放,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认同、制度供应和城市主流经济文化的接纳,以及存在社会歧视性政策,必然会形成与城市主流生活格格不入的“另类”,成为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期的社会弱势群体。

作为特殊时期里市场经济和传统制度结合产生的特殊产物,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应和体制安排,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处于无法律屏障保护的一种状态。政府对农民工的态度也是只“接纳贡献”而“排斥参与”,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整个社会对农民工的认同和接纳。现有的法律体系在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缺位、滞后和乏力,反映出现有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己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无论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来说,政府都有责任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

一、社会中存在的农民工问题

要想更深层次地了解农民工这么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要想切实地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首先就要了解社会中到底存在哪些农民工问题。所谓农民工问题就是指中国大陆由于农民进入城市参与经济活动后涉及的一系列权益保障的总称。

①作者简介:侯文婧(1991-),女,山东菏泽郓城人,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2010级9班学生。

针对农民工问题,如今在政策研究界、学术界有几种观点:一是部分学者的观点,让农民工在城市住下来,“三农”问题将不存在。二是国家研究中心研究报告的观点,创造将农民工转化为稳定的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的制度环境。

农民工问题在建国后三四十年前表现得尚不明显,但到了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市场经济的今天,城市与乡村的矛盾就日渐突出。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时,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

再说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城市制定外来劳动力分类目录,把脏乱差工作留给民工。农民工从事行业的基本特点是:体力要求较高的房地建筑工、城市清洁和环境保护的操作工种、绿化养护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工种。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是意识问题。因为意识的误区,导致制定政策的错位。

其一,在决策者眼里,因为存在城市居民与农民工的利益之争,即农民工进城就业,加剧城市居民的就业矛盾,因此城市政府的政策趋向与城市居民的利益趋向一致。

其二,政府害怕“城市病”,从而试图将农民圈在农村。

其三,中国各大城市存在“隐性超城市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入必然使城市的“超城市化”进一步加剧,城市治理成本大幅加大。

其四,城市劳动力失业给城市政府带来的成本十分巨大,而农村劳动力找不到工作最多也只是回家种田,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入。

其五,城里人对农民工的歧视一方面源自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由于出身形成的尊卑贵贱观念;另一方面则是一部分城里人认为农民工抢他们的饭碗而产生的反感和仇视。

这些原因虽是城市限制农民工进入数量、工种限制等歧视性政策的直接理由,当然农民工就业歧视也有一些其他深层的政治、经济等综合因素。

二、农民工及其权益保护现状

农民工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特殊概念,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

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

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是我国从二元经济转向现代多元经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转轨过程中,推行渐进式改革,各项改革非均衡推进的结果。具体来说,在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改革的前提下,农村劳动力市场率先放开,农村劳动力被允许自由流动。因此,农村劳动力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比较自由地选择职业,包括在城市就业,但他们不能自由地选择户口,不能自由地选择永久居住地,不能自由地改变社会身份。这意味着城市对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接纳与在社会身份层面的排斥二者并存。这也说明我国目前的城市化进程与工业化进程不同步,社会管理制度层面的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层面的改革。因此,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民转变为非农民虽然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世界各国都必然会出现的普遍规律与普遍现象,但农民工则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所带来的特殊现象。

农民工群体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农民工的工作境遇上看,农民工的就业权利与城市工人相比较是不平等的,在我国城市中存在着两种劳动力市场。一般而言,城市的正式就业岗位是城市户口持有者的专利,他们构成首属劳动力市场,而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在城市中的就业面相对比较狭窄,他们只好就业于那些重体力、高风险、低技术要求的行业和工种,由于庞大的劳动力市场和有限的就业岗位所造成的竞争,由此而构成了报酬低、待遇差、无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尽管近几年来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重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农民工的生存状况有很大改观,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和全国总工会调研组发布的《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

1.工资报酬拖欠问题严重。仅2004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超过1000亿元。

2.劳动时间长,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城市农民工每天工作9-10小时的占26.28%,每天工作11-12小时的占10.70%。有2.91%的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46.90%的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36.71%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1]

3.劳动安全卫生差,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威胁。由于农民工大多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卫生条件差、生产工作环境恶劣、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伤事故比例高、重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调查显示,13.86%的农民工没有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在高温下作业,有19.26%的农民工未采取任何防暑降温措施。[2]我国每年因公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绝大多数。[3]

4.特殊群体的特殊权益得不到保障。51%的女性农民工因生育受到企业歧视,其中,30%的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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