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六章代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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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
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
为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均是代理人利用合法身份之
便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本违背
了代理制度的本质,所以为法律所禁止。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还进行的“代理”活动 不具备默示授权的代理行为
3.报告的义务。账目、事务进展情况
4.保密的义务
5.移转权利的义务(金钱、物品、收益、权利)
三、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内部关系)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
2.偿还费用 3.允许代理人核对账目
三、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外部关系)
(一)直接代理:
本人
(二)间接代理 本人
第三人
代理人
第三人
百度文库被 代 理 人 ( 买 方 )
保付担保
代
理
人
第 三 人 ( 卖 方 )
2.保兑银行 买方向进口地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 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在接受买方申请后,开立以卖方 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委托其在出口地的往来 银行或者代理银行对信用证作出担保付款的承诺(即保 兑);保兑银行(通常也是议付行)将信用证保兑后送 达卖方;卖方在议付银行议付货款时,则须提交信用证 上所规定的单据;议付银行在议付时,须审查卖方所提 供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上的有关规定,只要,“单单 相符 单证相符”即应向卖方支付货款。 被 代 理 人 (开证银行) 代 理 人 (保兑银行)
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
( 本 人 ) 法律后果
代 理 人
代理行为
第
三
人
( 相 对 人 )
(二)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
行为(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992年6月,中国上海某电子公司A与美国某 电子有限公司B之间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向B购买 20000台电脑,us$1000台CIF上海,D/P方式结算, 1992年10月交货。合同订后考虑到当时中国对电脑的 需求量不大,A拟减少购买5000台,通过与B在上海的 代理人协商后,双方协定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 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 知B。1992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 发货给A并通过D/P方式向A收款。A未向银行汇款赎单, 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提出,并全部销售。 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 直至1994年5月才向B付清货款。
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因第三人无从得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因而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情形: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
空白合同书交付行为人等等。
要求:相对人须是善意的。并且相对人有撤
销权。
几种无权代理行为的处理
——无效后果的承担
被 代 理 人 ( 托 运 人 )
留置权
代
理
人
第 三 人 (运输公司)
保付担保
(二)特别代理
5.信用担保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 人。其责任是,在他所介绍的买主(第三人)不付货 款时,他负责赔偿被代理人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被代理人
( 卖 方 )
代 理 人
信用担保
第
三
人
( 买 方 )
甲有闲房 5 间。 2000 年 1 月,甲将其中 3间房屋 租给好友乙,另2间房屋租给丙,租期未定。为方便 起见,甲委托乙向丙代收房屋租金,并约定,乙需 每年 1 月向甲预付乙、丙一年的租金。 2000 年 12 月, 乙未征求甲的意见,就以甲的名义将租给丙的 2间房 租给了赵某夫妇,租期为5年。赵某夫妇依约按时向 乙交纳房租,但乙自 2002 年起便没有再向甲缴纳房 屋租金。甲于 2002 年 2月、 4 月向乙讨要过两次房租 未果,因碍于好友的情面和忙于生意,甲未再向乙 提及房租事宜。2005年1月,甲因生意需要,要求乙 和赵某夫妇腾房,赵某夫妇以租期未到为由不同意 腾房。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夫妇腾房,并要求 乙和赵某夫妇偿付各自所欠的3年的房租。
(二)特别代理
1.保付代理人。保付代理人的业务通常是代理国外的被
代理人(买方)向国内的第三人(卖方)订货,并在订 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的保证,由他担保被代理人将履行 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不履行合同或拒付货款,由保付代 理人负责向第三人支付货款。若买方是无正当理由不履 行合同,保付代理人在向卖方付清货款后可要求被代理 人偿还货款和赔偿其他损失。
《国际商法》
第六章 比较代理法
第六章 比较代理法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三、代理权的行使 四、代理关系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五、商事代理的种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
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
人进行经济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权
利称为代理权。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种类
委 代
产
生
终
止
托 被代理人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理 的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时间) 委托授权 代理人死亡 (意定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 代 指 代 定 法律的规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理 定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定 人民法院 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 理 和有关单 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 位 依法指定 护关系消灭
(三)英美法的代理分类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不可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
紧急处分的代理
追认的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内部关系)
具体表现在:
1.履行代理职责。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亲自完
(一)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当正确行使代理权,
成代理事务。(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当对本人诚信、忠实(禁止滥用代理权)
(1)甲与乙之间存在着房屋租赁关系和代理关系。在代理关系
中,甲是被代理人,乙是代理人,代理权限是甲委托乙向丙代收 房屋租金。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乙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民 事行为,等于被代理人甲自己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 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甲承受。 (2)赵某夫妇与甲之间没有合法的租赁关系。因为该租赁合同 是乙以甲的名义与赵某夫妇签订的,乙并未得到被代理人甲的同 意,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而该无权代理行为又未被被代理人甲 所追认,故该租赁合同无效。赵某夫妇应腾退房屋,因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无权代理人乙承担。 (3)甲不能请求法院判决乙和赵某偿付3年的租金。 因为,赵某夫妇与甲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赵某夫妇因此不承担 向甲支付租金的义务。而乙与甲之间虽然存在着合法的租赁关系, 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甲于2002年2月、4月向乙讨要过两次房租,但未果,因 碍于好友的情面和忙于生意,甲未再向乙提及房租事宜。至此, 甲收取房屋租金的权利已被侵犯,诉讼时效自2002年4月起算。 至2005年1月,乙某所欠租金有的已经达到3年,超过诉讼时效 期间,因此,甲某只能就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2004年—2005年 期间的租金请求法院予以判决。
1.甲以供销社的名义与某食品厂所订立 关于蛋糕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 处理? 2.假如某食品厂明知甲无权代理,而仍 与其订立蛋糕购销合同,那么对该合同 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3.假如某供销社将蛋糕卖出一箱,后又 以甲无权代理为由要求退货,能否得到 支持?案件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甲以供销社的名义与某食品厂所签订
第 (
三
卖 方
人 )
保兑担保
3.保险经纪人
凡海上保险合同由经纪人(即代理人)替被保险
人(即被代理人)签订时,经纪人须对保险人 (即第三人)就保险费直接负责;保险人则对被 保险人就保险金额直接负责。但经纪人(代理人) 的佣金由保险人(第三人)支付,这与其他行业 的代理人的佣金或报酬通常由被代理人给付的情 况不同。
四、代理关系终止的后果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即告终止
代理人有权向本人要求补偿
代理权的撤回需于本人通知第三人后才对第
三人发生效力。 代理权的消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 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者,不在此限。
甲为某供销社的采购员,他经常持该供销 社的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对外联系业 务。某年4月,该供销社口头委托甲到某食品 厂购买一批糖果,甲到食品厂后并未说明只购 糖果,在购买糖果后,发现该厂生产的花色蛋 糕很好,便以供销社的名义购买花色蛋糕一箱。 甲回厂结账时厂长拒不付蛋糕款项,因另一采 购员已从其他食品厂购蛋糕,只要他买糖果。 某食品厂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供销社偿 付蛋糕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几种无权代理行为的处理
——效力待定
追认
无权代理
默认
有效
表见代理
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事后经过被代
理人追认则成为有效代理行为,据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
施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则视为
同意该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
承担;
表 见 代 理
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在客观上
思考题
1.什么是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有何区别?
2.试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试述本人、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商事代理有哪些主要形式?
5.信用担保代理人与其他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有
何不同? 6.经纪与行纪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代理权的滥用
的蛋糕的购销合同有效。供销社不能以甲 无权代理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某供销社 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2)应当由甲与食品厂负连带责任。
(3)不能得到支持。某供销社卖出一箱蛋
糕的行为应视为对甲无权代理的追认。因 此,某食品厂有权拒绝退货,某供销社承 担违约责任。
五、商事代理的种类
(一)商事代理人的形式 1.独家代理商 2.普通代理商 3.雇佣代理商 4.经纪人或居间人 5.行纪合同
被 代 理 人 (被保险人) 第 三 人 ( 保 险 人 ) 代 理 人 (经纪人)
佣金
保费担保
4.运输代理人
根据有些国家运输行业的惯例,运输代理人受 客户(被代理人)的委托,向运输公司(第 三人)预订舱位,若届时客户未装运货物, 代理人须对运输公司(第三人)负责支付空 舱费。如果客户拖欠代理人的佣金、手续费 或其他费用,代理人对在其占有下的客户的 货物有留置权,直到客户付清各项费用为止。
1、 应按照修改后的合同履行,因为双方已经就
修改合同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作为卖方在上海 的全权代理人,其行为就等同于卖方自身的行为。 2、 对于卖方多发的货物,买方可以选择接受所 有货物,也可以选择收取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的货 物数量。 3、 买方拒付货款的做法不合理,根据公约,买 方应通知卖方表示将不收取多余部分的货物。 4、 因为买方收取了全部货物,就表示愿意接受 所有数量的货物,合同再次被修改。在买方没有 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就20000台电脑的货款 收取延迟付款的利息。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
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
为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均是代理人利用合法身份之
便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本违背
了代理制度的本质,所以为法律所禁止。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还进行的“代理”活动 不具备默示授权的代理行为
3.报告的义务。账目、事务进展情况
4.保密的义务
5.移转权利的义务(金钱、物品、收益、权利)
三、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内部关系)
(二)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
2.偿还费用 3.允许代理人核对账目
三、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外部关系)
(一)直接代理:
本人
(二)间接代理 本人
第三人
代理人
第三人
百度文库被 代 理 人 ( 买 方 )
保付担保
代
理
人
第 三 人 ( 卖 方 )
2.保兑银行 买方向进口地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 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在接受买方申请后,开立以卖方 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委托其在出口地的往来 银行或者代理银行对信用证作出担保付款的承诺(即保 兑);保兑银行(通常也是议付行)将信用证保兑后送 达卖方;卖方在议付银行议付货款时,则须提交信用证 上所规定的单据;议付银行在议付时,须审查卖方所提 供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上的有关规定,只要,“单单 相符 单证相符”即应向卖方支付货款。 被 代 理 人 (开证银行) 代 理 人 (保兑银行)
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
( 本 人 ) 法律后果
代 理 人
代理行为
第
三
人
( 相 对 人 )
(二)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
行为(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1992年6月,中国上海某电子公司A与美国某 电子有限公司B之间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向B购买 20000台电脑,us$1000台CIF上海,D/P方式结算, 1992年10月交货。合同订后考虑到当时中国对电脑的 需求量不大,A拟减少购买5000台,通过与B在上海的 代理人协商后,双方协定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 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 知B。1992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 发货给A并通过D/P方式向A收款。A未向银行汇款赎单, 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提出,并全部销售。 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 直至1994年5月才向B付清货款。
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因第三人无从得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因而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情形: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
空白合同书交付行为人等等。
要求:相对人须是善意的。并且相对人有撤
销权。
几种无权代理行为的处理
——无效后果的承担
被 代 理 人 ( 托 运 人 )
留置权
代
理
人
第 三 人 (运输公司)
保付担保
(二)特别代理
5.信用担保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 人。其责任是,在他所介绍的买主(第三人)不付货 款时,他负责赔偿被代理人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被代理人
( 卖 方 )
代 理 人
信用担保
第
三
人
( 买 方 )
甲有闲房 5 间。 2000 年 1 月,甲将其中 3间房屋 租给好友乙,另2间房屋租给丙,租期未定。为方便 起见,甲委托乙向丙代收房屋租金,并约定,乙需 每年 1 月向甲预付乙、丙一年的租金。 2000 年 12 月, 乙未征求甲的意见,就以甲的名义将租给丙的 2间房 租给了赵某夫妇,租期为5年。赵某夫妇依约按时向 乙交纳房租,但乙自 2002 年起便没有再向甲缴纳房 屋租金。甲于 2002 年 2月、 4 月向乙讨要过两次房租 未果,因碍于好友的情面和忙于生意,甲未再向乙 提及房租事宜。2005年1月,甲因生意需要,要求乙 和赵某夫妇腾房,赵某夫妇以租期未到为由不同意 腾房。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夫妇腾房,并要求 乙和赵某夫妇偿付各自所欠的3年的房租。
(二)特别代理
1.保付代理人。保付代理人的业务通常是代理国外的被
代理人(买方)向国内的第三人(卖方)订货,并在订 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的保证,由他担保被代理人将履行 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不履行合同或拒付货款,由保付代 理人负责向第三人支付货款。若买方是无正当理由不履 行合同,保付代理人在向卖方付清货款后可要求被代理 人偿还货款和赔偿其他损失。
《国际商法》
第六章 比较代理法
第六章 比较代理法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三、代理权的行使 四、代理关系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五、商事代理的种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
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
人进行经济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权
利称为代理权。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种类
委 代
产
生
终
止
托 被代理人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理 的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时间) 委托授权 代理人死亡 (意定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 代 指 代 定 法律的规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理 定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定 人民法院 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 理 和有关单 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 位 依法指定 护关系消灭
(三)英美法的代理分类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不可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
紧急处分的代理
追认的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代理的内部关系)
具体表现在:
1.履行代理职责。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亲自完
(一)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当正确行使代理权,
成代理事务。(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当对本人诚信、忠实(禁止滥用代理权)
(1)甲与乙之间存在着房屋租赁关系和代理关系。在代理关系
中,甲是被代理人,乙是代理人,代理权限是甲委托乙向丙代收 房屋租金。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乙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民 事行为,等于被代理人甲自己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 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甲承受。 (2)赵某夫妇与甲之间没有合法的租赁关系。因为该租赁合同 是乙以甲的名义与赵某夫妇签订的,乙并未得到被代理人甲的同 意,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而该无权代理行为又未被被代理人甲 所追认,故该租赁合同无效。赵某夫妇应腾退房屋,因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无权代理人乙承担。 (3)甲不能请求法院判决乙和赵某偿付3年的租金。 因为,赵某夫妇与甲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赵某夫妇因此不承担 向甲支付租金的义务。而乙与甲之间虽然存在着合法的租赁关系, 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甲于2002年2月、4月向乙讨要过两次房租,但未果,因 碍于好友的情面和忙于生意,甲未再向乙提及房租事宜。至此, 甲收取房屋租金的权利已被侵犯,诉讼时效自2002年4月起算。 至2005年1月,乙某所欠租金有的已经达到3年,超过诉讼时效 期间,因此,甲某只能就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2004年—2005年 期间的租金请求法院予以判决。
1.甲以供销社的名义与某食品厂所订立 关于蛋糕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 处理? 2.假如某食品厂明知甲无权代理,而仍 与其订立蛋糕购销合同,那么对该合同 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3.假如某供销社将蛋糕卖出一箱,后又 以甲无权代理为由要求退货,能否得到 支持?案件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甲以供销社的名义与某食品厂所签订
第 (
三
卖 方
人 )
保兑担保
3.保险经纪人
凡海上保险合同由经纪人(即代理人)替被保险
人(即被代理人)签订时,经纪人须对保险人 (即第三人)就保险费直接负责;保险人则对被 保险人就保险金额直接负责。但经纪人(代理人) 的佣金由保险人(第三人)支付,这与其他行业 的代理人的佣金或报酬通常由被代理人给付的情 况不同。
四、代理关系终止的后果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即告终止
代理人有权向本人要求补偿
代理权的撤回需于本人通知第三人后才对第
三人发生效力。 代理权的消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 人因过失而不知其事实者,不在此限。
甲为某供销社的采购员,他经常持该供销 社的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对外联系业 务。某年4月,该供销社口头委托甲到某食品 厂购买一批糖果,甲到食品厂后并未说明只购 糖果,在购买糖果后,发现该厂生产的花色蛋 糕很好,便以供销社的名义购买花色蛋糕一箱。 甲回厂结账时厂长拒不付蛋糕款项,因另一采 购员已从其他食品厂购蛋糕,只要他买糖果。 某食品厂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供销社偿 付蛋糕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几种无权代理行为的处理
——效力待定
追认
无权代理
默认
有效
表见代理
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事后经过被代
理人追认则成为有效代理行为,据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
施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则视为
同意该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
承担;
表 见 代 理
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在客观上
思考题
1.什么是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有何区别?
2.试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试述本人、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4.商事代理有哪些主要形式?
5.信用担保代理人与其他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有
何不同? 6.经纪与行纪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代理权的滥用
的蛋糕的购销合同有效。供销社不能以甲 无权代理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某供销社 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2)应当由甲与食品厂负连带责任。
(3)不能得到支持。某供销社卖出一箱蛋
糕的行为应视为对甲无权代理的追认。因 此,某食品厂有权拒绝退货,某供销社承 担违约责任。
五、商事代理的种类
(一)商事代理人的形式 1.独家代理商 2.普通代理商 3.雇佣代理商 4.经纪人或居间人 5.行纪合同
被 代 理 人 (被保险人) 第 三 人 ( 保 险 人 ) 代 理 人 (经纪人)
佣金
保费担保
4.运输代理人
根据有些国家运输行业的惯例,运输代理人受 客户(被代理人)的委托,向运输公司(第 三人)预订舱位,若届时客户未装运货物, 代理人须对运输公司(第三人)负责支付空 舱费。如果客户拖欠代理人的佣金、手续费 或其他费用,代理人对在其占有下的客户的 货物有留置权,直到客户付清各项费用为止。
1、 应按照修改后的合同履行,因为双方已经就
修改合同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作为卖方在上海 的全权代理人,其行为就等同于卖方自身的行为。 2、 对于卖方多发的货物,买方可以选择接受所 有货物,也可以选择收取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的货 物数量。 3、 买方拒付货款的做法不合理,根据公约,买 方应通知卖方表示将不收取多余部分的货物。 4、 因为买方收取了全部货物,就表示愿意接受 所有数量的货物,合同再次被修改。在买方没有 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就20000台电脑的货款 收取延迟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