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义务及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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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要求:

a. 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合于航行;

b.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 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与此一致: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所谓适行性(Seaworthiness)是指:

①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诸方面经受得起航行中的一般风险。

②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足够的船员,船舶航行所需要的各种设备必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够安全到达目的地。

③适于载货(Cargoworthiness),就是适于接受、保管、运输货物。比如,船舱打扫清洁,是否需要检疫、消毒,是否需要冷藏设备,温度是否合适,比如,冷藏船要适于安全的运输货物。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责任,货物遭受损失,承运人应该负责赔偿。

(2)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

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应当谨慎地装载、搬运、配送、保管、照料货物、卸载货物。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与此一致: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具体责任如下:

①适当和谨慎地装载。

对装卸工疏忽和过失造成的损失负责,一般适用“钩至钩”(from tackle to tackle)原则。

②适当和谨慎地搬运。

③适当和谨慎地积载。

根据货物的品种、重量、性质、包装之

不同,妥善进行堆放。如怕热、怕熏、易碎。

④适当和谨慎地运送货物。

⑤适当和谨慎地保管和照料货物。

⑥适当和谨慎地卸载。

如遇到罢工、战争、封锁,船舶无法进入目的港,船长有权把船驶入附近安全港,然后通知收货人,可以认为承运人已经履行了义务。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禁止绕航)。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与此一致: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2、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经常被引用的免责是: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所受雇人

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这是开先例的过错免责,海牙规则因此被称为“不完全的过失免责制”。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例如,操作上的错误或判断上的失误,发生触礁、搁浅、碰撞。这些与疏忽照料货物不一样。但是,如果一个行为是针对船舶本身的,也影响到货物,这行为仍然属于管理船舶的行为,可以免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如果火灾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不能免责。可以免责的如:船员疏忽引起火灾,货物自然引起火灾。

(3)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例如:恶劣气候、狂风巨浪、海啸、冰冻,可以免责。如果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不能经受一般风险,即使遇到海难,也不能免责。

注意:不包括陆地上可能发生的风险。货物被老鼠咬坏,不属于海难范围,不能免责。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由于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例如: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标志、件数、数量、重量不正确,未将危险品性质通知承运人。

(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11)暴动和骚乱。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因为救助遇难船舶,致使货物受损,可以免责。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14)包装不善。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如前所述,这与适航性有关。潜在缺点是指,一个合格的专业人员,以一般应有的注意,不能发现的缺点。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本条可以称为“杂项除外条款”(Catch-all exception),类似我国的“其他”,凡不属于以上16项的,可以包括在这里。例如:锈损、舱内凝露、管道破裂、机器损坏。

注意:

①引用本条,即17条,要求免责时,必须举证。证明本人、雇员、代理人没有过失或疏忽。

②如果援引前16条,要求免责时,只需要证明确实发生了免责事故,承运人就可以据此要求免责,不需要证明本人、雇员、代理人没有过失或疏忽。只有在货主提承运人出本人、雇员、代理人有过失或疏忽时,承运人才需要证明本人、雇员、代理人没有过失或疏忽。

3、关于免责演变。

(1)海牙规则的许多原则都是对承运人有利的。其中承运人免责事项,大部分没有贯彻“有过失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现在看来,是不合理的。这是由于过去航海技术落后,远洋运输

风险很大,所以,给承运人许多保护。(2)现在,技术先进了,如果继续让承运人享受对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免责的权利,缺乏合理依据。终于,在汉堡规则中,确立了,以过失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原则。

(3)按照汉堡规则,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承运人本人、雇员、代理人没有过失或疏忽,否则,承运人就应该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延迟交货负责。

(4)在火灾问题上,汉堡规则让步了。因火灾造成货损时,汉堡规则要求货主证明承运人本人、雇员、代理人有过失或疏忽,才能使承运人对此承担责任。

4、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1)海牙规则规定,“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意思是承运人在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才承担责任。这对承运人是有利的,因为,承运人在码头接货以后,到装船以前还有一段时间,同时,承运人在目的港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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