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机构执业管理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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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证机构执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发挥公证机构的基础管理职能,加强对公证机构的执业监督与指导,根据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涵盖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管理、质量控制、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窗口建设等与公证执业活动紧密相关的有关方面,是我省公证机构执业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旨在推动公证机构建设成为“依法管理、运转有序、执业规范、形象良好”的一线实战单位,奠定公证事业发展的坚实基础。
第三条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健全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有关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执业审批、核准与备案管理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或者事业法人批准、登记手续,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五条下列执业事项,必须依法依规经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审批:设立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开展执业活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第六条下列执业事项,应当依法依规经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核准:公证机构设立办证点或者协办点;公证机构负责人
的产生;公证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公证机构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公证员任职、免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公证员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公证员助理任职。
第七条下列执业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备案: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撤销公证书;公证员申请办理涉台公证业务。
第八条有关执业事项,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多项手续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应当在30万元以上。
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满三年以上的公证员,并经公证机构内部公开、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应当具有独立、专用的办公场所,总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且满足公证员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其中,接待当事人的服务窗口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并设立接待、咨询室、会议室、文印室、公证专用纸保管室、收费室、档案室。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配备专用的固定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扫描仪、身份证识别仪等硬件设备,为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每人配备一台电脑,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维护、使用和处置。有
业务受理范围和条件、公证程序、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公证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公证复查与投诉办法以及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员名录等内容,并公布业务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注意收集并及时反馈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公证服务窗口应当陈列办证须知、服务指南等业务宣传资料,供当事人免费获取,便于当事人正确知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公证人员接待过程中应当做到“三个统一”:统一穿着公证服装、统一佩戴公证徽章上岗、统一使用规范和文明用语。
第二十一条公证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公证员值班制度,即每个工作日由公证机构指派至少一名公证员进行窗口接待,负责统筹协调、解答疑难问题、受理公证事项并审核把关。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减免公证服务收费。
第五章规章制度建设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应当以维护和保证公证质量为目标,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内部规章与管理制度,确保公证人员履职尽责,调动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明确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以及行政辅助人员等不同的岗位职责要求。对实行部门分工的公证机构,还应当明确不同部门的岗位职责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证接待、公证告知、证明材料审查核实审批以及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管理、水印纸领用和管理、公证卷宗档案等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公证程序环节的执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请示汇报和研讨议事制度,加强业务沟通交流与反馈,注重对新型公证事项以及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的集体研究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资产和收费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加强经费管理。公证机构的法人资产应当保持在30万元以上。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和公证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本着宏观控制、适度激励、分类管理、规范运行的基本原则,以公证质量评价为核心,注重规范管理、日常监督、综合评估,形成体现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服务职能的有效机制。严禁采取个人收入与业务收费进行单一、直接挂钩的分配模式。
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执业保证金、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以及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执业档案制度。
第三十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证文书争议复查接待与处
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廉洁自律制度。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切实增强公证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业风险意识。每周的政治学习或者业务学习活动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公证处应当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合党支部,实现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化、经常化。
第三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务员招录和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等规定精神,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各项规定,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十五条公证员年度人均办证量超过900件的公证机构,应当配备公证员助理。
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公证员助理与公证员的比例不得超过3:1。
第三十七条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与公证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为公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公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40周岁以下的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