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集体土地集资建房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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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集资建房的涉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即: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农民的宅基地;

 二是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

 三是农村兴办的乡镇企业或者联营企业;

 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更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从实质来分析,村民在集资建房过程中成立了“某某村集资建房办”,实际上是成立了一个经济组织,代表各购房户的经济利益。有关“集资办”的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一)集体土地集资建房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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