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估“鹿特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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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估“鹿特丹规则”
张永坚
时间:2010年3月5日(五)(14:00-17:00)
地点:国际商会大厦506会议室
主办: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如何评估鹿特丹规则(讲座提纲)
一、“鹿特丹规则”简介
二、我国对“鹿特丹规则”研究的现状
(一)有待普及、深入。主要理由:
1、研究需要普及
2、研究有待深入
3、研究缺乏批判
(二)当前问题的焦点和核心
1、焦点
2、核心
(三)决策的条件尚不具备
三、目前国内研究者对“鹿特丹规则”主要的正面评价
(一)具体的评价
(二)概括的评价
四、鹿特丹规则的宗旨
(一)制定鹿特丹规则的动因
(二)鹿特丹规则宗旨评析
五、研究宜从实际出发
(一)应以海运大国和贸易大国为前提
(二)应从我国现实利益和需要出发
(三)应加强调查研究
六、不同的作用和影响
(一)统计数字反映的现实状况
(二)对世界和对我国的影响不同
七、创新带来新问题
(一)创新问题的实例
(二)带来的问题不比解决的问题少
八、统一化路途还很遥远
(一)繁冗复杂的规则
(二)没有抽象的利益关系
(三)多种制度共存的局面不会改变
(四)国际货物门到门运输不会停顿
(五)相当漫长的崎岖路
九、慎重的历史态度
(一)必须顾及我国的历史现状
(二)别国态度的启示
(三)差异化判定标准
(四)必须重视市场因素
(五)抉择应独立慎重
十、当前面临的新任务
(一)鼓励多角度的研究和各种观点的交流
(二)抓紧准备未雨绸缪
(三)修改海商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四)几点建议
十一、总结
(一)观点归纳
(二)结语
致谢:
在发言之前,首先我要感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邀请和安排。我对“鹿特丹规则”的研究刚刚开始,还很肤浅。我这里的发言是先设一个供大家批判的靶子,目的是希望引起国内相关各界人士对这个规则的关注。
说明:
鹿特丹规则没有生效,对其各项规定的含义尚缺乏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的检验和积累,即使将来这一公约真的生效之后,一国对其中某个条款如何适用的判例或司法解释,对别国也未必有约束力,因而也不具有普遍的权威性。迄今为止任何关于该规则条款的解释和论述,都应属于一家之言,都有讨论和争辩的余地。
这次讲座不是要逐条讨论“鹿特丹规则”,将那是一个很庞大、浩繁的工程,目前还没有真正展开,本人更需要时间去认真地学习和思考,同时,这也不是两个小时可以谈完的话题。那项研究工作是我们大家今后共同的任务和责任。
我希望利用这个机会,就如何评估“鹿特丹规则”,或者说,就研究这一新规则时,本人认为应该强调的或不应忽视的几侧面或观察角度,与大家交流。
声明:
我在这里的发言,完全是我个人的观点,不代表任何人和单位。
一、“鹿特丹规则”简介
1、全称为:《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于2008年12月11日经第63届联合国大会67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大会决议的授权,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供签署的仪式,并建议将该公约所体现的规则成为“鹿特丹规则”。这一规则从起草、审议到通过,前后长达十年之久。
该规则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供签署仪式的当天,获得了16个国家的签署。到2009年12月31日止,共有21个国家签署了这一规则。他们是:亚美尼亚、喀麦隆、刚果、丹麦、法国、加蓬、加纳、希腊、几内亚、马达加斯加、马里、荷兰、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波兰、塞内加尔、西班牙、瑞士、多哥和美国。
对于国际公约而言,一个国家的签署并不意味着该国必然要批准或加入。根据“鹿特丹规则”第94条之规定,其生效条件是,“该规则于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
2、迄今,该规则是内容最长,结构最复杂的国际海运公约。共18章96条规定,其中,第18章共10个条款,属于程序性的。这也是定义最多的一个运输公约,第1条规定了30个定义。(例如:“海牙规则”共16个条款,其中实体条款10条,共有5个定义。“维斯比规则”共17个条款,实体条款6条,没有定义。“汉堡规则”共34个条款,实体条款26条,共有8个定义。“1980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共40个条款,另加一个由6个条款组成的附件,正文部分的实体条款32条,共有10个定义。)
3、该公约各章的题目如下:
第1 章总则
第2 章适用范围
第3 章电子运输记录
第4 章承运人的义务
第5 章承运人对灭失、损坏或迟延所负的赔偿责任
第6 章有关特定运输阶段的补充条款
第7 章托运人对承运人的义务
第8 章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
第9 章货物交付
第10章控制方的权利
第11章权利转让
第12章赔偿责任限额
第13章时效
第14章管辖权
第15章仲裁
第16章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第17章本公约不管辖的事项
第18章最后条款
4、“鹿特丹规则”是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后,第四个关于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某些法律规则的国际海运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了在海运法律制度领域内推进国际统一化所做出的又一次努力。(其中不包括一直没有生效的“1980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5、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该规则起草的过程中,中国政府曾派出代表团参加联合国运输法公约起草工作。我国代表团先后准备过8个议案,其中有3个被大会采纳;在18个方面反映了中国的重要立场,11处观点被公约采纳。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和全过程地参与国际海运公约制定。
二、我国对“鹿特丹规则”研究的现状
(一)有待普及、深入
1、研究需要普及
现在的研究文章,基本是少数几个高校中有限学者之间,高校和学者不普遍,各种运输方式相关的业界,特别是港航部门、外贸进出口商、司法届的参与度还相当低,甚至没有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