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盘形制动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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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盘形制动器
JB 8519—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97—03—04批准1997—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ZB D93 002—88《矿井提升机和矿用绞车盘形制动器》的修订。
本标准为机械行业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ZB D93 002—88。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玉兰、黄立平、张积良、郭明、杨现利。
本标准委托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用盘形制动器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成对使用的盘形制动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B 3721—84 矿井提升机盘形制动器闸瓦
JB 3812—84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绞车盘形制动器用碟形弹簧
TJ 831(六)一?8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
3 基本参数
盘形制动器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盘形制动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1.2 盘形制动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1.3 配套件应符合现行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
4.1.4 凡本标准未予规定的铸、锻、焊、加工和装配等通用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4.2 主要零部件的要求
4.2.1 闸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JB 3721—84中第2章的规定。
4.2.2 碟形弹簧的工作极限负荷、工作极限负荷下的变形量、在Ⅱ点的计算应力及强压处理负荷等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JB 3812—84中1.3的规定,技术要求应符合JB 3812—84中第2章的规定。
4.2.3 产品应装设放气装置。
4.2.4 产品装配后,活塞和闸瓦在设计油压下应同时动作,不应有爬行、卡住现象。4.2.5 在无负荷条件下,盘形制动器活塞最低动作压力不得超过0.3MPa。
4.2.6 在设计油压下,盘形制动器闸瓦的行程与设计行程的差值不得大于设计行程的10%。4.2.7 产品装配后在1.25倍设计油压下保持10min,各密封处不显油迹。
4.2.8 盘形制动器油缸密封件寿命不低于3个月或提升4×104次。
4.2.9 产品现场安装、调整和试验时,应符合TJ 231(六)的有关规定。
4.2.10 盘形制动器现场安装调整好后,每对制动器两侧闸瓦间隙之差不得大于0.1 mm,加闸盘实际最大偏摆量。
5 试验与检验
5.1 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如下出厂检验:
a)碟形弹簧的性能试验按JB 3812—84中第3章的规定执行;
b)产品性能应达到4.2.5、4.2.6和4.2.7的规定;
c)在设计油压下,盘形制动器全行程往复动作五次以上,检查产品达到4.2.5的规定。5.2 型式检验
产品首批制造、结构改动较大、材料修改和转厂生产时,产品除达到出厂检验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盘形制动器的正压力应达到表1的规定;
b)油缸密封件寿命应达到4.2.8的规定。
5.3 产品应由用户按照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在使用现场进行安装、调试、运转,并应满足4.2.9、4.2.10的要求。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产品单独出厂时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标牌,其内容如下:
a)产品名称、型号;
b)主要技术参数;
c)制造厂名称;
d)制造日期。
6.2 产品试验合格后,所有外露油口应用塑料或金属油塞封口,禁用纸张、棉纱、木塞等杂物封口。
6.3 产品外露加工表面应涂防锈油脂。
6.4 随产品出厂的技术文件应包括:
a)使用说明书;
b)合格证;
c)总图。
6.5 包装应具有防潮能力,必须牢固可靠。
6.6 包装箱外壁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