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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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案例分析
02014227 王学舟案例:在2003年半年内,李平平陆续杀害5名年轻的“小姐”,有的小姐在被碎尸后,竟被他生吃掉眼睛和肾脏。在审讯中,李平平说:“我就是不平衡,辛辛苦苦一个月也挣不到2000元,她们如此轻松就能挣这么多钱。而且她们坐我的车从不拿正眼看我。”据了解,1995年4月27日,因不满自己被辞退,他就将原所在的公司经理宋某一家三口杀死后焚尸。在此之前,4月1日,因为嫉妒万某的富裕,在其家中纵火。
分析:
从此案例,首先我们可以作出一些简单的推断:犯罪人具有极其强烈的愤世和仇富倾向,对社会的不公正现象极为的不满。他在对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充分表现出了自己对待不劳而获现象的存在的强烈不满情绪;而在犯罪手段的选择上则充分显示了他在自我意识层面上的激烈反抗。
我们可以简单推断一下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人对于社会上这种不劳而获的现象,在自己的内心产生严重的不平衡,而渴望对社会上掌握财富的“不劳动者”采取报复性的行为,并且认为实施这样的行为是合理的“惩罚”。
接下来我从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角度,以我所了解的犯罪学知识,来具体地分析一下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动机。
首先,从犯罪社会学的角度,我们从以上的案例描述来分析犯罪人的几次犯罪时也不得不考虑这样的现实性因素:社会上存在着巨大的两极分化,社会上掌握财富的人并不都是因“勤劳”和“有能力”而得到自己所拥有的财富与所处于的权力地位,有的人不劳而获,比如现在常态的各种“二代”。当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凭借自己“诚实劳动”却得不到应有的劳动回报时,处于这种地位的人就会产生一种不平衡的心态,而“不劳动却强势者”对弱势人员的轻视则会导致这种不平心态的强化。由于每个人都有追求“平等”的心理和生理需要,当社会机制无法调节“平等、公平”和利益分配的尖锐矛盾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由于无力运用正当途径来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又由于学校教育对学生理想化认知结构的塑造,
就会出现所谓的认知失调的问题。无权的弱势者只能用最原始的机体能力,用原始的、暴力的方式代替社会行使“惩罚”职能。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的不公平和两极分化是导致犯害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李平平选择不拿正眼看他、收入比他高的小姐,原公司经理,富裕的万某作为犯罪对象,也恰好印证了犯罪人的这种不平衡心态。
其次,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我们从犯罪人的犯罪手法来看,犯罪人有着严重的直线式思维模式,内心的积郁必须要简单粗暴的释放。就比如,他将被害女子的眼睛吃掉可能就是因为“她们坐我的车从不拿正眼看我”这个原因。犯罪人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机会得到性欲的有效释放,因此他1995年的两次犯罪都选择了纵火的方式,心理学上称纵火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放纵满足感,释放内心的压力和欲望。进而在2003年的犯罪中的犯罪对象正好指向“妓女”这一边缘群体,并且犯罪人生食了被害人的肾脏,以释放他的过度积压的本能需求和迫于社会不公而产生的压力。
我们还可以从案例简述中看出,犯罪人的自我中心主义倾向非常严重,他非常地渴望被女性关注,并且也非常地渴望成功,渴望财富,渴望社会地位。托马斯.彼得称“追求卓越”是确认自我的基本手段,也就是实现自我期望,从而获得优越感。而当犯罪人无法在社会工作和生活地位上达到“卓越”状态时,他就开始用毁灭的方式来确认自我,从而得到心理上的满足感和优越感。郁郁不得志的李平平也就走上了暴力犯罪的道路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结论:由于犯罪人李平平个人自身的人格的缺失,犯罪人无法在社会正常的事务中得到良好的情感宣泄与释放,而再加上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普遍存在,犯罪人无法得到内心的优越感和满足感,共同激发了犯罪人的犯罪欲望。进而在长时间的被忽视与被“不公正”对待的存在状态下,犯罪人的不满情绪与性爱欲望被增量强化,从而导致了犯罪人的三次暴力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