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和发展的规律及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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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联系和发展的规律及其核心
教学目的:
本章主要通过讲授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内容,即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核心”、联系和发展两个总特征、三条基本规律和五对范畴等基本理论,使学生全面、深刻、准确地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基本规律,学会用辩证思维方法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
教学重点:
一、对立统一规律。
又称矛盾规律,它是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及实质
的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二、质量互变规律,又称质变量变规律,是在事物量与质、量变与质变的辩
证关系中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状态的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指出事物的发展是
一个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过程。
揭示了事物的发展道路是前进性和曲折性
的统一。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
教学基本内容:
第一节联系的普遍性和发展的规律性
一、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一)事物的普遍联系
1、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联系是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
用。
事物的联系具有客观性,所谓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
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不仅自然界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就是
人类实践活动创造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之间、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
联系不仅是客观的,而且还是普遍的。
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
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联系着,每一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也不能孤
立地存在,都同其他要素联系着。
2、联系的多样性和条件性
事物间的相互联系是普遍的,但各个具体事物因情况、性质和条件的不同,联系的形式也不同。
事物联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从不同的角度看,事物的联系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主要联系和次要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等等。
3、普遍联系与系统论
科学的发展不断地证实和丰富了唯物辩证法关于普遍联系的观点。
现代系统论和系统科学的产生,就是普遍联系的思想走向具体化、定量化的一个重要成果。
这表明,人类对世界普遍联系的认识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所谓系统,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的要素按一定方式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二)事物的永恒发展
物质世界既是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又是永恒发展的辩证过程。
唯物辩证法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是密不可分的。
1、发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
事物的发展同联系一样,也是客观的、普遍的。
发展的客观性表明物质世界的发展是由事物自身矛盾关系所决定的,发展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特性,不是主观随意的,它表明了唯物辩证法与唯心辩证法的根本区别。
事物发展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于变化发展中,任何事物都有其发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都有自己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世界上从来没有一成不变、永远如此的事物,无论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人类思维领域中的一切事物,都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
2、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灭亡和新事物的产生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发展的,发展就是新生事物的不断产生和旧事物的不断灭亡。
所谓新事物是指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前途的东西。
反之,旧事物就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其存在必然性的日趋灭亡的东西。
二、事物联系和发展的规律性
规律是事物发展中客观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规律是概括物质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本质的哲学范畴。
唯物辩证法认为,规律是事物发展中客
观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所谓规律是本质的联系是强调,规律与本
质的同等程度的范畴。
规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规律具有客观性。
第二,规律具有普遍性。
第三,规律具有重复性。
第四,
规律具有稳定性。
四、唯物辩证法的科学体系和核心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它是由一系列普遍规律和范畴所构成的科学理论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主要包括: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
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和一系列范畴。
其中对立统一规律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就
是说,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第二节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
、一、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它是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及实质的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1、矛盾及其属性
矛盾是反映事物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的哲学范畴。
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它们是矛盾所固有的两
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关系或基本属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广泛的哲学范畴。
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对
立、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双方总要限制和否定对方,同时又
总要打破对方对自己的限制和否定,因而对立面之间必然是相互排斥、相互否定
的。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作为矛盾的两个根本属性,虽然是矛盾双方两种相反
的趋势,但两者又是互相联结、不可分割的。
2、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辩证的矛盾范畴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实质。
黑格尔说,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在本身之中包含着矛盾,所以它才能运动,才具有趋向和活动。
”1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双方又同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
为了认识矛盾双方是如何又同一又斗争推动事物发展的,可以分别地考察同一性与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各起何种特定的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对事物发展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是:
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使事物保持相对稳定性,为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前提。
第二,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
第三,矛盾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互相贯通,规定着矛盾发展的基本趋势,为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提供由此达彼的桥梁。
与矛盾的同一性一样,矛盾斗争性也对事物发展起着积极作用,矛盾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
第一,在事物的量变阶段,矛盾的斗争性能够引起矛盾双方力量的消长,造成它们之间力量对比状况的变化,为质变创造条件。
第二,在事物的质变阶段,矛盾的斗争性能够突破事物存在的界限,引起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使旧的统一体解体和新的统一体建立。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都有重要作用,但都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只有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事物发展的动力。
毛泽东指出:“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
”2矛盾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
事物的内部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同时事物的外部条件对事物的发展也发生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必须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内因、外因及其相互关系。
内因就是内部矛盾,是指一个具体事物或系统内部所包括的各要素间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外因就是外部矛盾,是指一个具体事物或系统与其他事物或系统之间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
内部矛盾之所以是第一位的原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因为内部矛盾是事物的内在本质,它不仅是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而且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而外因只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他只能加速或延缓
事物发展的进程,使事物的发展显示出特定的外貌,只能对内因施加各种影响,它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再大,也要通过内因起作用。
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辩正关系的原理,是我国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理论基础。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是说每一个事物,从其产生到灭亡的整个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矛盾。
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但不同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
矛盾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以及矛盾的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
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认识事物的矛盾的特殊性是科学认识的基础,矛盾的特殊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本质,是世界上事物之所以有差别的根据。
其次,认识矛盾特殊性是科学划分的依据。
最后,认识矛盾特殊性是解决矛盾的前提。
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矛盾的普遍性是矛盾的共性、绝对性,矛盾的特殊性是矛盾的个性、相对性,任何矛盾既有个性、相对性,又有共性、绝对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对立统一关系。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的这个道理就不能掌握唯物辩证法。
第二,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既是客观事物本来的辩证法,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
第三,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的哲学基础。
第四,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原理,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重要意义。
4、矛盾的不平衡性
在复杂的矛盾体系中,各种矛盾之间和矛盾的各方面之间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
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
第二,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矛盾力量不平
衡性的原理,要求我们把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结合起来。
既要看到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看到次要矛盾、矛盾的次要方面,不能只看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否则,就会陷入片面性而犯“一点论”的错误。
“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不能把两者等量齐观,更不能颠倒主次。
如果不分主次轻重、不抓重点,就会犯“均衡论”的错误。
坚持重点论和两点论的统一,就是看问题、办事情既要抓重点,又要兼顾全面。
二、质量互变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又称质变量变规律,是在事物量与质、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中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状态的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
1、质、量、度
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它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一种内在规定性。
事物的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就是一事物和他事物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质。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质和量是事物的两种规定性,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辩证统一的。
一方面,量以质为基础,质制约着量。
另一方面,质以量为必要条件,量制约着质。
离开一定质的量和离开一定量的质,都是不存在的。
事物质和量的统一就是度。
所谓度,就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限量。
度的极限叫关节点或临界点,度就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
在这个界限内,量的变化不会引起质的变化,超过这个限度,事物的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2、质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事物的变化具体地表现为事物自身质的规定性或量的规定性的变化,即量变和质变。
量变是指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
它体现着事物发展的连续性。
量变是事物处于相对稳定阶段的变化,原有的矛盾统一体仍然存在,事物的根本性质没有改变,因而具有渐进性(或连续性)和不显著的特点。
质变即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指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它体现着事物发展变化的非连续性。
质变是对事物原有质的突破,是旧的矛盾统一体的瓦解,新的矛盾统一
体的形成,因而具有间断性(非连续性)和显著性的特点。
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
量变和质变作为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两种不同的状态,不仅相互区别,而且相互联系、相互转化,是辨证的统一
首先,从二者的相互依存来看,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事物的变化总是从量变开始,以量变为基础,没有量的积累作基础,质变就不可能发生,但单纯的量变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当量的积累达到一定限度时,必然引起事物的质变。
其次,从二者的发展过程来看,在量变基础上发生的质变并不是事物发展的结束,而是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的量变。
量变、质变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说明事物发展的过程是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使事物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这就是质量互变规律的基本内容。
3、质量互变规律的普遍性及形式的复杂性
量变形式的多样性基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数量的增减而引起质变;另一种是场所的变更,即事物在构成要素排列组合和结合形式上的不同而引起的质变。
质变形式的多样性,大体上也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爆发式飞跃和非爆发式飞跃。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
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指出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过程。
1、肯定和否定
任何事物的内部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因素。
肯定因素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即肯定事物为它自身而不是他物的方面。
否定因素是指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即破坏现存事物使其转化为他物的方面。
肯定和否定不但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而且又是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
肯定中包含着否定,在一定意义上,肯定就是否定;否定中包含着肯定,在一定意义上,否定就是肯定。
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统一关系告诉我们,在考察任何具体事物时,必须同时看到它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
如果看不到事物的肯定方面就不能正确地把握事物的当前性质;如果看不到事物的否定方面,就不能正确地展望事物发展的前途。
同时,在考察事物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时,还应当根据它们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来决定我们对待它们的态度。
如果它们对事物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就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它们对事物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就应当予以反对。
2、辩证的否定观
唯物辩证法的否定观认为:第一,否定是自我否定,是事物“自己运动”合乎规律的结果。
第二,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
否定就是质变和飞跃,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辩证转化。
只有经过否定,除旧布新,事物才能继续向前发展。
因此,否定作为一个环节,是事物发展的契机,是事物发展必经的决定性环节。
第三,否定是联系的环节。
新旧事物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别,但是,新事物不是凭空而来的,都产生于旧事物。
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不是抛弃,而是“扬弃”。
“扬弃”的含义是既克服又保留。
3、否定之否定规律
事物辩证的否定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由一个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这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的发展都是有三个阶段两度否定所完成的完整过程或周期。
事物经过第一次否定,虽然吸取了原有事物中有益的因素,使矛盾得到了初步解决,但发展的否定阶段同原来肯定阶段形成新的对立双方,又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产生着新的矛盾。
因此,只有通过第二次否定,才能克服这种片面性,解决前两个阶段的矛盾,既保留了各自的积极因素,有克服了各自的片面性,达到在更高基础上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的对立统一,事物才能在其自身的矛盾运动中,使自己不断完善,从低级到高级,从不成熟到成熟,完成它的历史过程。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的发展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即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整个过程既不是直线上升,也不是简单的循环,而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即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上升的,前进的道路又是迂回曲折的。
否定之否定规律,即事物螺旋式发展的规律,是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
第二节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
唯物辩证法除了包括基本规律外,还包括一系列的基本范畴。
这些基本范畴从不同的方面揭示了事物的矛盾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的补充和展开。
一、现象和本质
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外部表现和内在联系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也是反映人们对事物认识深度和认识过程的一对范畴。
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的各个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
事物的本质是由事物自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
现象和本质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其对立表现在:第一,现象外露于事物的表面,可以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而本质则深藏于事物的内部,只能通过抽象思维来把握。
第二,现象是事物个别的方面、具体的表现,而本质则是同类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方面。
第三,现象是多变易逝的,本质则是相对稳定的。
第四,现象是丰富、生动的,本质则是单纯、深刻的。
由于现象是个别的、片面的和表面的东西,形之于外,千差万别,且多变易逝,所以比本质丰富、生动;而本质由于是同类现象中的共性,深藏于事物的内部,所以比现象单纯、深刻,正如“河水的流动就是泡沫在上面,深流在下面。
”1
现象和本质不仅是对立的,而且是统一的。
现象和本质是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本质在表现出来;现象是本质的。
”2这表明,现象是表现本质的,任何现象都是本质的某种属性、状况的外在表象,它的存在和变化,究其根源是有本质规定的;本质是现象的内部联系,任何现象也都是本质的表现,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也没有不表现本质的现象。
掌握现象和本质辩证关系的原理,对于认识和科学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二、内容和形式
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任何事物都具有的内在要素和它们的结构以及外部表现
形态之间关系的一对范畴。
任何事物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
内容是事物内在
要素的总和。
形式是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和表现内容的方式。
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不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且是相互作用的关系。
对于某一具体事物而言,内容是该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则是该事物存在的方式,二者分别是事物矛盾的两个侧面,其性质、作用都有着确定的差别,内容不是形式,形式也不是内容,二者是对立的。
内容和形式又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
任何内容都具有某种形式,离开了形式,内容就不能存在;任何形式都是一定内容的形式,离开了内容就没有形式。
另外,内容和形式的区别和对立是相对的,只有对特定的事物和确定的关系才有意义,在一定的条件下,内容和形式可以相互转化。
在某一联系中是形式的东西,在另一联系中可以成为内容,反过来也是一样。
例如,思想是人们反映客观世界的主观形式,同时又是语言的内容;语言是思想的形式,同时又是语言学的内容,等等。
内容和形式又是相互作用的。
第一,内容决定形式。
第二,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第三,内容和形式的相互作用构成两者之间的矛盾运动。
掌握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三、原因和结果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
人们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不难发现,客观世界中到处都存在着事物、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唯物辩证法将其中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为原因,被某一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
原因和结果之间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称为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是客观的、普遍的。
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是指因果联系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们的因果观念不过是客观因果联系的反映。
因果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任何事物、现象无不处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之中,既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
原因和结果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首先,原因和结果的对立的。
在具体的因果联系中,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二者不能混淆颠倒。
这是原因和结果区别的确定性。
如果倒因为果或倒果为因,就会得出荒谬的结论。
其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