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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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点和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六)禁止条件——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七)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所造成的损害
避险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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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所带来的损害
危险所带来的损害
避险过当
不同种类的利益之间的比较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开始时间: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为 但在不法侵害的威胁十分紧迫的情况下,也视为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张某的次子乙经常打骂张某。一日,乙与 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 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 刺向张某。张某逃,乙紧追。张某的长子甲 见状,拿扁担将乙打昏在地。张某回过身来, 捡起地上的石头猛砸乙头,致其死亡。 问:张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两权相害 取其轻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相同点
1、两者主观目的是相同的,一个是防卫意图, 一个是避险意图 2、两者的客观效果也是一样的:有益于社会 3、两者在法律规定当中都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区别
危险来源不同 限制条件不同 对象条件不同 限度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人为侵害、自然灾 人为侵害 害、动物侵袭等 迫不得已 第三人 小 于 不法侵害者本人 等于或大于
(五)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新旧刑法关于限度条件的重大改变
79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 路遇甲 5 岁的女儿,遂掐 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 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 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
故意杀人
张三:正当防卫; 乙: 故意杀人
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 对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 从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 面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 的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 一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 首,甲被乙刺死。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内容提要: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点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四、无过当防卫
蹊跷撞车案
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果农私拉电网电死他人
2007年7 月25日,重庆市 梁平县一果农为防止他人盗 窃果实,私拉电网并设立警 示牌,结果电死一名男孩。 为了“提醒”别人,汪三 富专门设立了4块警示牌在 果园周围,认为这样自己就 没有责任了,谁偷梨触电就 是自作自受。13岁的男孩 柏某路过汪三富的果园,想 进去摘梨,结果被当场电击 身亡。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侵害行为已经完成 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结束时间
不法侵害归于失败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
不法侵害结束时间的延伸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如抢劫、 抢夺、盗窃、敲诈),行为虽然已经既遂, 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 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 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弱女子持刀扎死闯舍者
2003 年 9 月 10 日凌晨两点,三男子
入室寻仇。孙金刚殴打小尹并撕扯她
的睡衣,吴金艳见状下床劝阻,孙金 刚又转身打她,并一把扯开吴金艳的
睡衣。吴金艳顺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
把水果刀(削苹果用的,刀刃长1 4.5厘米),朝孙金刚乱划,把孙金 刚左臂划伤,孙捂着胳膊退出去。李 光 辉 见 状,从 桌 上 拿起一 把 铁挂 锁 ( 长 11 厘 米 , 宽 6 . 5 厘 米 , 重 550 克),举起来要砸吴金艳,吴金艳持
新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防卫权。
2.如何理解“必要限度”?
判断标准: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 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
“一般”超过必要限度,依然是正当防卫,不 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
2011年5月晚上,小惠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 往厦门,但未买到当天的票,因无钱住宿,小惠 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跟随对方到 出租屋休息,却遭遇性侵犯,小惠在慌乱间,用 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杨某捅死。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质含义: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 人的本能:
两利相权取其重, 两害相权取其轻。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危险
VS
第三者的合法人身权利
VS 自己的人身权利
三、紧急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来自正当对 不正当的 反击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窃贼入室盗窃受惊坠楼
2006 年,家住高层住宅 29 楼的赵先生 在自家厨房外窗内侧私装鸣叫式红外感 应报警装置,导致半夜自楼顶悬索而下 企图翻窗入室盗窃的杨某受到强烈惊吓 坠楼身亡。
宣判:窃贼盗窃犯罪在先,但罪不致死, 被告高居29楼,一旦报警器突然鸣叫必 然会导致窗台上的窃贼受激烈惊吓坠楼 身亡,这个严重后果被告完全能够预见, 所以判决被告有过错,需向受害人家属 (原告为窃贼哥哥)支付补偿金、丧葬 费合计 19 万 8 千元,而对原告主张的被 告的刑事责任不予支持。
人的不法侵害 自然灾害 造成的危险
危险来源 动物的袭击 人的生理疾患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 对合法权益形成紧迫的、直接的危险
事前避险 避险不适时 事后避险 不是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三)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主观条件——具有避险目的 (五)限定条件——迫不得已(Have To)
三、防卫过当
1.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正确运用,是一种犯罪 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3.对防卫过当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应为重伤以上 的人身伤害结果。 4.罪过形式以过失为主,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
邓玉娇案
2009 年 5月 10日晚 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 政府邓贵大、黄德智等 3名工作人员酒后在该镇雄风 宾馆梦幻城消费时,黄德智误以为包房中的邓玉娇是 洗浴区服务员,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拦住并两次推坐在沙发上,邓玉 娇用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其左颈、左小臂、 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时,邓玉娇又将之 刺成轻伤。后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 后,邓玉娇主动拨打110报案。
刀刺向李光辉,李光辉左胸被刺中后
倒地,并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吴金艳在法庭上
五、关于正当防卫的其他问题
防卫装置
是否超过 防卫限度
是否危及 公共安全
聋哑人私拉电网 女孩偷摘柑橘触电身亡 解析:聋哑人何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1)果园 2007 年 10 月 10 日下午,自 所在地属于公共地带,其防卫行为并不是针对 贡大安区牛佛镇发生一起惨 特定的不法侵害人,而是不特定的公众;( 2) 剧 ——11 岁的少女萌萌(化 名)在偷摘他人果树上的柑 私拉电网的行为也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拉电网 橘时,不慎被设在树上的 只是为了不让别人偷摘果树上的橘子,但强大 “电网”击中,当场触电死 的电流有可能将人电死,给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亡。 11 日晚,私拉“电网” 程度远远超过了所要保护的法益。( 3)未设立 的人 ——16 岁少年何某(聋 警示牌,起到提醒的义务。 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邓玉娇案新闻报道
四、无过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机遭飞车抢夺 狂追两公里不慎撞死两歹徒
2007 年 8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商务车司机在番禺南村市新路北段 717 号李锦记汽车美容中心前洗车时,遭遇两歹徒飞车抢夺。事主驾车追赶撞 上摩托车,双双掉进七星岗公园附近河沟。两歹徒当场身亡。
侵害性
对于动物的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两种情形: (1)野生动物和家养的牲畜基于本能而侵害他人, 被害人进行反击的,如何认定? 前者紧急避险,后者正当防卫。 (2)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被害人进行 反击的,如何认定? 动物的行为视为主人侵害行为的延伸,成为主人 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
甲想杀乙,当众辱骂乙,乙气急举棍 打甲,甲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菜刀将乙砍 死。 互相斗殴 甲与乙商定,二人赤手相斗,胜者与丙女相 恋。二人在约定时间与地点赤手空拳互殴一阵 后,乙突然掏出尖刀刺向甲。甲在逃跑过程中 拾起一块石头,砸向乙的头部,致乙死亡。
(四)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某甲在街上闲逛,看到某乙持枪瞄准某丙意 欲非法剥夺某丙的生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 某甲拿起棍子将某乙打昏在地。 问:某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特点
1.客观上——正义、合法 2.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法律武 器,对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一项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 护的正当行为。
对过失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现实性 客观上并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 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防卫的,属 于假象防卫。
有过失
过失犯罪
承担刑事责任
无过失
意外事件 不承担刑事责任
【2013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 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 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 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 逃离。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 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 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 ,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 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 ,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问题:甲、乙两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不适时 (1)事前防卫 (2)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不构成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出于正当的防卫意图
认识因素
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意志因素
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2011】7.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 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 的强奸行为。 问题:甲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 防卫
(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三个特征: 不法性 侵害性 现实性
不法性
1.不法侵害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是否包括一般 违法行为? 2.是不是可以对任何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可以 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进攻性
破坏性 紧迫性
3.对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 进行正当防卫? 【2014年司法考试题】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 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 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 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 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