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建筑工程管
理制度
1
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二次修订)
(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经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2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
第五条各级政府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六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区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统称
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㈠工程总承包企业;
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3
㈢工程施工企业;
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
第八条设立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者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技术设备。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第十一条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并按照规定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
4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能够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禁止直接发包。招标发包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自行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能够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能够分别发包。
勘察、设计发包中,在确定总勘察设计协调单位的前提下,能够按照单项工程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发包中,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但单位工程的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外。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