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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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千年的文明,几千年的传统,酿就生生不息的法律传统。纵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鲜明的时代特色与地域特色不言而喻。

首先,统治权至上的人治法律传统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特色痕迹深明。从夏商周开始,至于清代终了,每一项成文法律的颁布都需要最高统治者的授意而或许可。虽然许多法律的渊源是习惯,成文法律规范也是由不成文的习惯法发展而来,但承继下来的习惯法,无一例外有着共同的直接条件:被统治者所许可。不许可的都被废除或更改,如奴隶制五刑在封建统治者德主刑辅,宽刑慎罚的思想下改为封建五刑,又如嫡长子世袭制在封建统治者认知其弊端之后逐渐有所动摇,才有唐太宗,雍正等皇帝。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统治权,是指对国家权力的实际掌控。也就是说,如唐朝安史之乱之后,藩镇割据局面兴盛,实效的法律制定权掌握在各节度使手上,他们就是对各自领域统治权的拥有者。

其次,外儒内法,辅之以道的治国思想深刻影响着法制传统。这种思想使我们的法律制定整体上偏向于以儒学原则为基本原则,在制定法律中遵循儒家精神,如汉代以来长期有其身影的“亲亲得相首匿”;汉代的“春秋决狱”以至唐代“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遂之把“失礼之禁,著在刑书”,进而影响以后的代代法律,甚至于今日。同时,道家的身影也屡现其中,如汉隋唐等许多朝代在初期“宽徭薄赋,简刑慎法”,以达到“休养生息”的目的。

再次,从德治简法到严刑峻法,随社会存在本身对时代的顺应性而改变。从周朝的“以德配天”开始,到宋以前,都有“德”的印记,如汉代的德主刑辅,唐代的德礼为治国之本。从宋代“立法贵乎中”开始,法律开始向严厉过渡,至明清,严刑峻法盛行,特别是在刑法上,已达到病态的程度,以明为突出。这种变化归根结底,是因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适应问题,当相互适应的时候,呈现相互融洽的局面,自然不需要严法治国,正如所言“乱世方用重典”,至于封建社会末期,生产关系已经完全不适应生产力的需求,社会矛盾严重,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的统治,自然而然的走上了违民意,重法典的道路。

最后,在民商立法上,突出重农抑商的特色。从成因上看,首先,与中国的地域特色是分不开的,如果中国处于荒漠或其他什么自然条件不佳的地域,是不可能实行的。正因为处于土壤肥沃,气候适宜的中华大地,从形成了中国的农业文明,进而形成了重农抑商的政策体系。其次,思想上形成并传承重农抑商的思想,使此地域的中华民族养成习惯,又缺乏否定的需求性条件,进而根深蒂固地承继。最后,正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对于重农抑商的承继,在前期对中国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使这种制度的正确性被统治者所确信,进而形成不可置疑的状态。从意义上看,这种承继并不是从始至终的错误,在奴隶、封建生产方式,适应社会生产力需求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是促进中华民族的发展,但其发展所带来的固性思维,却也确实使中国在近代社会中落伍。

千年的文明,千年的法制,而今依旧在我们的社会中若影若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以为的常识,然而,真正的实践却还需要我们去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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