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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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研究国家治理方式的学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以法治国。战国时期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从最初循名责实的出发点,经一步步的变化到战国末叶,渐构成一种讲求利害的刻薄寡情的思
想体系,对后来历史发生了极大的影响力量。综合而言,有下列各项:
(甲)有助于中央集权体制之完成──法家的政治理想,由于切合时代环境的需要,直接促成贵族封建制度的瓦解与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把中国历史推向一个崭新的局面,亦促成了秦国的富强,致始皇能灭六国而统一天下。而始皇的推展中央集权的措施,实亦得力于韩非思想的运用故秦代政治,可说是法家学说的实现。
(乙)导致秦之速亡──法家的政治思想,正如班固“汉书.艺文志”称:“及刻者为之,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构成一套纯功利的刻薄寡情主义。终导致秦因用刑太极而速亡,正如贾谊曰:“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下憎恶如仇雠,祸及己身,子孙灭绝”。(治安策)
(丙)奠定汉初黄老治术成效的基础──汉初的政治风气,无论对内对外,都以“清静无为”为原则,不事更张,不求夸张,予民休息,使社会安宁。其实,黄老治术致“民以宁一”的成功,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此法治思想的贡献也。
(丁)汉初定制,多具法家内涵──历史学家余英时在“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一文中称汉初儒家在政治,性格上是一种“儒学的法家化”,见于“历史与思想” 叔孙通定朝仪,虽云:“颇采古礼”,其实,却是秦廷的那套“尊君卑臣”的礼节,使专制政权由此而成定格,赋予后世君主摧残士子在政治社会上人格的凭藉。至明清而更臻于极致,是此系统次渐次逼椤而成,此外,萧何制律,多袭秦制,一应政制多依秦旧,汉初措施深具法学内涵, 显而易见。
(戊)汉室治道,阳儒阴法──汉武帝虽罢黜百家定儒学于一尊,但实际施政却是王霸杂用,正如“汉书.元帝纪”载宣帝之言曰:“汉家自有法度, 杂王儒霸法而用之.”
(己) 法家学说一直为历代支撑政治的骨干---- 就中国两千多年的君国统治来说, 法家学说碓有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存在. 每当国家危疑弱乱之时, 总有赖法家学说以求自强, 如三国时曹操的好用权略与孔明治蜀的平正廉明, 正是法家思想的表现, 故王夫之<读通鉴论> 以为魏蜀重申韩之术,
宋代王安石与明代张居正, 锐意革新, 力谋富强, 也是参照法家学说而成的.
总之,法家的精神出自列国的纷争,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 称: “尊君权, 重法治, 禁私学乃当时现实政治的自然趋势, 法家之学不过将其加以理论化而已. ”所言甚是. 法家思想盛于齐, 三晋及秦, 而后有助于秦之富强及完成一统的基业, 更是秦施政的主要学术思想的根据, 对后世有莫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