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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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社会的持续稳定。我市食品产业集中化程度较低,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监管难度大。近几年来,我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市没有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但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手段越来越高、隐蔽性越来越强、流动性越来越大,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近年来,省内外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建立鼓励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制度,一些地方已经制定出台了奖励办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去年7月底,国务院食安办出台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去年8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每年设300万元专项资金奖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

行举报,我市急需出台一个有奖举报制度,来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构筑及时有效无缝的“群众监督网”,形成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市食安办在去年8月份着手调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相关法律文件,去年9月底起草了有奖举报制度的初稿,期间三次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多次书面征求意见,结合市人大、市政协领导的意见,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完善,最终成文。

三、出台的意义

本《制度》的出台,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让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完善

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食品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无旁贷。然而食品安全工作,点多面广量大,食品安全犯罪技术含量越来越高、隐蔽性越来越强,职能部门时时难以顾全。《制度》的出台,有利于发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全方位覆盖的群众监督网络、构建辅助监管的群防群治体系,是对我们建立食品安全无缝监管的有效补充。

让食品安全群防群控更积极

实践证明,实行有奖举报,能够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补充,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食品安全违法主体更惧怕

对待举报线索坚持“五个不放过”的原则,即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案件查处时来源不清、去向不明的不放过,问题食品健康威胁不消除的不放过,不法企业和责任人未受到惩处的不放过,案件警示教育不到位的不放过,企业管理和监管措施不到位的不放过”,凡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案件,实行“零容忍”,坚决不留余地,一查到底,毫不含糊,决不手软。

四、有关条款的说明

《益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共分16条,涉及到市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度》明确了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规定了举报奖励的范围、条件以及办理的相关程序,对具体奖励金额进行了分类。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基本原则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按时间先后,奖励

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市本级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同步推进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药、商务、畜牧水产、公安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并直接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具体包括8个方面:

1.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 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 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认证质量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 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种不适用情形:

1.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2.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3. 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举报途径

1.来人举报;

2. 电话、手机信息、传真、电子邮件、微博举报;

3. 信函、书面材料举报;3. 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或其他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5.其它途径。

(四)举报的分级和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四个有功等级,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食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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