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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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信经营,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采购物资过程有效地进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一来源采购的范围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采购的物资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它合适的替代产品;原有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在原采购的范围内,增加合同以外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相关的政策目标的实施;垄断性行业或供不应求的产品,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职责
(一)采购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单一来源采购物资的审批。
(二)采购监督小组
1、负责单一来源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
2、定期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三)供应商管理部门
1、负责提供确定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的证据证明;
2、组织确定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会议。
(四)采购部门
1、负责提出实施单一来源物资采购的品种;
2、负责签订《买卖合同》。
(五)管理科
负责单一来源采购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章采购程序与监督
第四条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所需的证据:
(一)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准用证复印件等);
(二)证明供应商及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证据:采购的物资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它合适的替代产品;原有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在原采购的范围内,增加合同以外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相关的政策目标的实施;垄断性行业或供不应求的产品,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五条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程序:
(一)采购部门依据物资的属性、市场情况拟选单一来源采购的物资及供应商;
(二)采购部门收集单一来源供应商符合单一条件的证据,并将齐全的证据报供应商管理部门;
(三)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拟选单一来源采购的物资及供应商资料发至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供应商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反馈意见;
(五)供应商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确定单一供应商会议;
(六)采购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的证据证明是否充分。
第六条单一来源供应商评审会议
(一)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参会人员签到;
(二)审议单一来源供应商的证据是否充分;
(三)确定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
(四)评审、监督人员在《单一采购评审记录》上签字。
第四章评审
第七条
按照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所需的证据,对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进行评审。拟选单一来源供应商必须具备证明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准用证复印件等。)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单一来源供应商评审会议评审合格后,即可确定该供应商为某类物资的单一来源供应商。
(一)供应商出据该产品具有专利证明的;
(二)该产品为国内独家制造,无其它合适的替代产品的;
(三)垄断性行业或供不应求的产品的;
(四)原有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五)在原采购的范围内,增加合同以外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
(六)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或试验品的;
(七)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相关的政策目标实施的。
第八条单一来源供应商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章授予合同
第九条单一来源供应商确定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