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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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一定 工 作 , 主 为受 益 人 , 雇 如果 雇 主 没 有履 行 其 理 论 界 定 。 保 障 雇员 安 全 的 义务 , 导致 雇 员 因工受 伤 , 雇 主 应 则
在我国, 雇佣 关 系 曾经被 认 为是 资本 主义 社会 特
9 4年 7月 1 日劳动 法 的颁 布 , 5 是 负 担伴 随着获 得 利益可 能性 的同时所 发生 的损 害 。 比 有 的剥 削 制 度 。1 9 报 偿 理论 更 合 理全 面 的雇 主对 雇 员 损 害赔 偿 责 任 的 我 国重新 建立 了劳动 法体 系 的标 志 , 是 当时 劳动 法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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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 同性质 的两类法 律关 系 。 者体 现的是 劳动者 与 过程 , 前 劳动者 只能是 被动 地接 受或 不接 受 。所 谓 劳动
劳动用 工方在 劳动过 程 中的权利 义务 关 系 , 而后 者 则 条 件 的 附和 化 , 指在 劳 动条 件 方面 , 由雇 主在 劳 是 都 体 现 的平等 主体之 间的权 利义务 关 系 , 分别 由不 同 动合 同中单 方 面制 定 ,劳 动 者很 少 有讨 价还 价 的机 应 的法律 规范予 以调整 。 然我 国立 法并 未对雇 佣关 系 会 。所 谓劳 动合 同履 行 的附 和化 , 指 雇主有 权制 定 虽 是 和劳动关 系 的关系做 出 明确 界定 , 实务 界 中存 在着 规 章制度 约束 劳动者 在企业 中的行 为 , 劳动 者进行 但 对 大面积 采纳并 列说 的观点情 形 , 司法 实 践 中常有将 约束和管 理 . 在 并且依 据规 章制度 享有 惩戒 和解 雇 的权
雇 请 钟点 工 、 用离 退 休人 员 、 具有 招 工 资格 的 单 利 。基 于雇佣 合 同附和化 的现 象 , 聘 不 为了修 正传 统 民法
雇 主 就应 当对雇 员 负 担 一定 的义 务 , 由此 可见 , 主 雇
关 于雇佣 关 系与劳 动 关 系二者 之 间 的关 系 , 理 在 ( ) 列说 。即将 雇 佣关 系视 为 与劳 动关 系互 相 1并
延亦 不尽 相 同 。从 本质 上 看 , 劳动 关 系和雇 佣 关 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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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佣人 给付 报酬 所建 立 的社 会 关系 。笔 者在 此 雇
所 谈论 的雇 佣 关 系 , 一个 大 的概 念 , 括 劳动 关 系 是 包

雇主 对雇 员损 害赔偿 责 任的 理论 基础
对 根 据报偿 理论 , 之所 在 , 之所 归 。 员为雇 主 以及劳 务关 系 中的各 种雇 佣 情况 。 此必 须有 明确 的 利 损 雇
事赔 偿 责任 。 主对雇 员 的损 害赔偿 责任 是 以雇佣 关 雇
在 分析 雇主 对雇 员赔 偿 责任 的 构成要 件 前 , 首先
系的存 在为前 提 的 , 我 国在雇 主 对雇 员 的损 害赔 偿 必 须 明 确雇 主对 雇 员 的赔 偿 责 任是 在 雇 佣 关 系 中产 而 责 任 的法律规 定 方面存 在 一定程 度 的立法 缺 失 。 完 生 的一 种 民事责 任 . 要 即雇 佣关 系 的存 在是 此种 民事 责 而雇 佣关 系 指 的是雇 佣双 方 当事 善 发展雇 主对 雇员 的损 害赔 偿 制度 , 要对 其 的理 论 任 产生 的前 提条 件 , 需 基 础 、 任性 质 、 责原 则 、 责 归 雇佣 关 系 与相关 概 念 的区 人 根据 一定 条件 进行 约定 , 由受雇 人 提供 劳动 行 为或 分 等 问题 进行 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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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雇 主的 赔偿 责
口 林 丽俊
雇 主 对雇 员 的损 害赔 偿 责 任 是指 雇 员 在 从 事 雇
二、 确定 雇 主对 雇 员承 担损 害赔 偿 责任 的几 个相
佣 活 动 中受 到损 害 , 主对 雇 员 的损 害应该 承担 的 民 关 问题 雇
个 体 既是 权 利 的 享有 者 , 是 义 务 的承 担 者 , 因为 意 见 占了上 风而 被删 除 。 亦 正 如 此 。 雇佣 关 系 中 , 主 通 过选 任 和 使 用雇 员 扩 张 在 雇
尽 管 雇 佣 关 系 的 合 法 性 在 我 国 法 律 上 的 明 确 一
自己活 动 的范 围 . 享 有控 制 和支 配雇 员职 务 活动 的 直存 在 一些 理论 争议 ,但 是 在我 国 现实社 会 生活 中, 并
应 负担伴 随着 获得 利益 可 能性 的 同时所 发 生 的损 害 , 论 界与 实务界 存 在 以下三 种 主要观 点 :
换 句话 说 , 主享 有 利用 雇 员 获 利 的权 利 , 应 当负 雇 就
责 任
担 雇 员在 从 事雇 佣 活 动 对其 造 成 的人 身损 害 的赔 偿 并列 的两种法 律 关系 ,认 为二 者具 有 本质 的 区别 , 外
法理 基 础为权 利 义务一 致论 。在 民事法 律 关 系 中 , 民 并不 承认 雇佣 关 系 。在 19 9 9年颁 布 的合 同法 的起 草
事 主体享 有 民事权 利就 应 承担相 应 的民事 义务 , 个 过 程 中 , 每 曾经规 定 过 “ 用 合 同” 但 是 后来 因为 反 对 雇 ,
权 利并享 有雇 员 劳动所 带来 的利益 , 管现 实 生活 亦 已经 出现 了越 来 越多 的雇 佣关 系 , 一些 相应 法律 的 尽 而 存在 雇 主并未 获利 的情 形 。 是 雇 主通 过契 约对 其 雇 缺位 使得 对这 些雇 佣关 系 如何 进行 法 律调 整 和规 制 , 但 员行 使 了法律 权利 是确 实存 在 的 , 而雇 员 的行 为也 是 如 何 区分 雇 佣 关 系 和劳 动 关 系成 了审 判 实践 中 的一 在雇 佣 范 围内 ,那 么根 据 民事权 利 义务 相 一致 原则 , 大难 题 , 在理论 上 也存 在颇 多争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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