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盗窃案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看当前价格评估鉴定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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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审查,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贺某盗窃案不予受理,理由是该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的主要证据——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太差,不能采信。从这起盗窃案件中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来看,暴露出的物价鉴定部门在当前价格评估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司法机关的重视一、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贺启富系信阳市平桥区某乡农民。于20xx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此案经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发现,公安机关在破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委托信阳市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价格认证中心于第二日在既没有见实物也没有涉案物品发票的情况下,仅依据有着差距甚远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案时间和失主的报案时间及失主的报价,笼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涉案物品的上述价格。
二、物价鉴定存在的问题: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物价部门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现行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内容在文书上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质量、单位、数量、价格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等几项。
1. 鉴定的内容缺少鉴证不同种涉案物品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2. 鉴定过程缺少对涉案物品鉴定所依据的调查认证材料。此案需要价格鉴定的物品,均是双方当事人的证言材料,公安机关作为鉴定委托机关既没有提供涉案物品的实物,也没有提供涉案物品的购买发票等相关材料,物价部门在仅依“委托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的不负责任的托词进行鉴定,就必然缺少鉴定物品所需要的认证材料。如此案中的360米棉绸布,其面料和质量在市场上可以说千差万别,当然价格也应差距甚远。
3. 鉴定过程中反映不出涉案物品鉴定所依据的价格计算方法。此案所有的涉案物品鉴定结论在内容方面,均只注重结果,往往只是一个简单的物品简介,就得出了一个具体化的数字价格,结论内容过于简单。太过笼统的价格结论作为证据,与现在司法改革中的证据公开原则相违背。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以上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所存在的弊端,笔者认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加强相关立法。重点对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尺度和刑事案件移送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增加物价部门鉴定某一种物品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
2.增加相关附卷材料。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在证据内容上增加涉案物品的照片或者其市场价格调查材料及其使用累计折旧情况等关于涉案物品的调查认定材料。公开的认证材料,可以全面、公正的反映整个鉴定过程,从而接受每一位案件当事人的正确监督。
3.强调物品价格鉴定所依据的价格计算方法。包括犯罪时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以及计算种类、计算公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