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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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工作的通告

云国土资…2012‟127号

云南省辖区范围内各采矿权人: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将我省现行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列为规定取消的253个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财综…2011‟127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对企业2012年2月1日前应缴未缴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属地国土资源部门在2012年10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并足额征收入库。

三、2012年10月31日后,《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及其配套文件停止执行,并办理票据缴销等手续。

四、缴清2012年2月1日前应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矿山企业,由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审查表”,并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的矿山企业,均需凭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并经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审查表”领取采矿许可证。2012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采矿权无需提交。

六、请各采矿权人务必于2012年10月31日以前到属地国土部门办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手续。2012年10月31日清缴工作结束后,将对原征收使用的票据进行缴销,届时无法再补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不按期缴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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