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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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的性质及其设置目的

(一)本课程的性质、地位与任务

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由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所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国际间商事仲裁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私法的一个二级分支学科,它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其考试是按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国际法专业相同课程的要求进行的水平合格考试,目的是检验课程应考者是否达到课程合格水平,是否系统掌握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理论问题,是否能根据已掌握的理论知识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实践问题。

(一)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要求应考者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分类、特点、性质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渊源、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概念、种类、内容、法律效力、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仲裁条款独立性)、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基本知识,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国内立法的基本状况,并能综合运用上述知识点,增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能力。

二、本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导论

(讲授6学时)

[目的要求]主要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分类和特征,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等方面的问题。

[主要内容]: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国际商事仲裁作不同的分类,本节将对主要分类予以介绍。

一、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地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作为仲裁人或公断人的第三者,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

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一)国内仲裁。是指专门用于解决国内商事或者非商事争议的仲裁。主要用于解决内国当事人之间涉及经济、贸易、劳动等方面的争议,这种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

(二)国际仲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狭义的国际仲裁仅指国家间的仲裁,是指各主权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由当事国订立仲裁协议,选出一个或几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根据国际公法或公平原则处理该项争议的一种制度。它是国际社会除外交途径外用法律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式。根据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00年在荷兰海牙设立了国际常设仲裁院。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该仲裁院专门受理国家之间的争议案件,从1960年起,也开始受理国家与个人或法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国际商事仲裁

广义的国际仲裁还包括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具有涉外因素或国际性质的商事争议,提交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制度。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问题将在后面专门论述。

二、仲裁分类

根据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可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和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一)机构仲裁

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相关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设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组织形式和章程、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完整办事机构和健全行政管理制度的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根据常设仲裁机构的性质和影响的范围,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种:

1.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国际组织的决议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处理国际商事争议而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这类机构一般附设于某一国际组

织或机构之下,而不属于任何一个特定国家。该类机构又可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巴黎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和世界银行下设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后者如美洲国家间商业仲裁委员会(Inter-Americ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ommission),欧洲联盟的商事仲裁机构等。

2.国家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一国的决定而在内国设立仲裁机构。这类机构多附设在各国商会或其他类似的工商团体内,属民间性组织机构。该类机构中,有的只受理国际商事争议仲裁案件。如我国国际商会下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只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有的既受理国际商事争议仲裁案件,也受理国内商事争议仲裁案件。如英国的伦敦商会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Arbitration)和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3.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专业性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专门受理某一行业内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该类机构又可分为开放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非开放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是指在某一行业组织内附设的专门受理其行业内部争议的仲裁机构,这类机构只受理该行业会员之间的争议案件。如伦敦黄麻协会、伦敦油脂商业协会、荷兰鹿特丹毛皮交易所等;后者是指不是附设在某一行业组织内部而是设立在某一国家内的专业性常设仲裁机构,凡涉及到其专业的争议,当事人均可向该类机构申请仲裁。如英国的海事仲裁协会和中国的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常设仲裁机构的优点主要有:(1)一般都有完整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只需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选用即可,无需另定仲裁规则;(2)有固定的仲裁员,且仲裁员大多是一些熟悉国际商事和法律的专家,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仲裁员;(3)有专门的管理服务人员为仲裁提供服务。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大量的仲裁行政性事务,为仲裁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4)裁决的履行便于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从现有实践看,对常设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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