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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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

【摘要】目前,理论界对于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故本文主要介绍了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关键词】三方协议;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劳动合同1

方协议的界定及作用

三方协议即就业协议书,系《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三方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为了明确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定的书面协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以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依据统一制定,各省教育厅根据本省自身情况印制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由学校统一发放给毕业生,确保每位毕业生均有一套(含三份)具有编号的三方协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确定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

三方协议是顺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产物,其主要作用是:三方协议是学校统计就业率、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毕业生办理个人档案和户口的依据;是用人单位申报进人指标的依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即将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之间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是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依据。

2质分析

目前,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三方协议仅仅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相关规定,条款内容和简单,对于工作时间、工作福利待遇等至关重要的内容并未涉及。三方协议的不完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造成人们对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产生分歧,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当前,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尚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但是,三方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的要求;三方协议是当事人针对未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达成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三方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三方协议究竟是何种性质的协议,理论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21简单合同说。三方协议是三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符合《合同法》简单合同的构成要件。另外,三方协议中规定的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因此,有人认为三方协议只是一种的简单合同,它既不是经济合同、行政合同,也与劳动合同有所区别。[1]

22劳动合同说。有人认为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性质相同,都是为了确立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两者主体意思表示一致,适用的法律均为《劳动合同法》,三方协议是一种特殊劳动合同。然

而,理论界有很多人反对此观点,首先,两者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三方协议是当事人针对未来达成劳动关系而签订的协议,而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当事人之间便确认了劳动关系,当然,也有例外,即使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并未实际用工时,劳动关系建立于用工之日。其次,两者的主体不同。三方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及学校,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再次,两者规定的内容不同。三方协议仅仅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而劳动合同不仅仅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也明确了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并对工作时间、工作福利报酬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另外,两者的救济方式不同。三方协议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却不是《民法》上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3预约合同说。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①该观点认为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产生于毕业生就业的不同阶段,三方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将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一种典型的预约合同,劳动合同是本合同。

3

三方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管具有何种法律性质,其均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协议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三方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三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方当事人均具有遵守的义务。其中,学校仅仅是登记者或认证者的身份,并不产生实际的权利和义务,故三方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针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协议中约定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均要受其约束。

三方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始于协议签订之时,但是其约束力终止于何时呢?有学者认为终止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也有学者认为终止于毕业生报到之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于用工之日均已经建立,均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再受三方协议的约束,故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应终止于毕业生报到之时。

注释:

①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合著m]

社。

参考文献

[1]张权j]2005(1)。

[2]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m]

律出版社,2008:502。

[3]罗胜利

[j]2009。

[4]翟玉娟j]

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

[5]张剑军,罗葆青,白仲航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辨析[j]2007(5)。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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