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核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
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4.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白酒消费税采取核 定征收方式。
(二)其他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 应税产品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 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其含义及包括内容与增值税相 同);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 值税税款。 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以结 算当日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 折合人民币计算。一旦确定后,一年 内不得变更。
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与纳税范围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 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一种流转税。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 消费品、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主要包括: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 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如成品油

四、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 增值税相同。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应 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在纳 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 (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 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计税价格的申报(申请)
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 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在主 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 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 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 销售价格70%以下的各种白酒,在规 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 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见课本表42),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 税价格。
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根据不 同销售结算方式确认其纳税义务: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 收入,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 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 天。如果没有合同,无法确认约定收款 日期的,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而不论是否收到款项。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 消费品的当天。
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 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 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计 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 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 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 “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 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 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 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原属于护肤护发品计税范围的高档护肤 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钻石及钻石饰品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 节、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其消费税 税率为5%。 乘用车也适用于进口环节消费税。 航空煤油暂缓缴纳消费税;子午线轮胎 免缴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我国现行消费税基本上是单一环节纳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 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 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 税。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 并无正当理由的,卷烟、小汽车的计税 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 案;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 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 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因质量等原 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 的消费税税款。
(2)从高适用计税价格。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 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 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 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3)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 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 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二)税率
现行消费税实行从价比例税率、从量定额税 率和复合计税三种形式。
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 合计税办法。
1、先从量定额计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 000支,下同)150元; 2、再按调拨价格从价计税: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 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56 %;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 下的卷烟税率为36%; (2)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 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 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 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适用56%的比例 税率。
粮食 、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 合的复合计税办法。
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或每500毫升0.5元;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均为20%。 适用20%比例税率的酒类产品: 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 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 泡制酒。
3.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标准。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 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 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 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 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 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 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 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 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 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 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 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 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 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 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 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 纳消费税。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 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 位税额250元/吨;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 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 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自制的啤酒,适用单位税 额250元/吨。
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从科学、合理的原则出发,现行消费税共 设置14个税目、若干个子目,征税主旨明 确,课税对象清晰。它们是: 1.烟税目。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等子 目。 2.酒和酒精税目。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 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 3.化妆品税目。 4.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目。 5.高档手表税目。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销售额的确认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 1.基本要求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 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 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 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 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wk.baidu.com高于销售单 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 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 格。
三、销售数量的确认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其含义包括: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 销售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 移送使用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 应税消费品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 费品进口征税量。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消费税中只有黄酒、 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是以销售数量 作为计税依据。
6.游艇税目。 7.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目。 8.实木地板税目。 9.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目。 10.鞭炮焰火税目。 11.成品油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 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 目。
12.汽车轮胎税目。 13.摩托车税目。 14.小汽车税目。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 客车子目。
税,但对卷烟的商业批发环节增征5% 的消费税。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 售(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时纳 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 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税款。 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 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 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 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 3.进口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的当日确 认。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 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 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消费税一般没有减免税规定,但国家从节省资 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等考虑,也可以制定 减免税的政策。现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 放限值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计算公式 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 用的当天 。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 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 当天。
四、消费税从价定率的计算
在消费税按从价定率方法计算时,其计算公 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 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所包括 的内容,与增值税相同。以外汇结算销售额 的,其销售额以结算当日或当月的外汇牌价 (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一旦确定后, 一年内不得变更。由于企业的应税行为不同, 销售额的具体确认和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不同。
应缴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 税额 或=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1-30%)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 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 航空煤油暂缓缴纳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免缴消费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