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ppt -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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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民事立法
• • • • 1、1911《大清民律草案》 2、1929年5月至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 1225条,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3、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56条)、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
二、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 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 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合同法》对民法的定义 • 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 其根据在于 : • 第一,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 的基本法,是各种商品关系抽象化的法 律表现 。商事法规不过是民法原则在 具体领域中的体现 。 • 第二,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国 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避免民法和商法 之间的相互重复和矛盾现象,并保证我 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 第三,民法和商法不可能形成合理 的区分标准。因为它们都是调整交 易关系的,在本质上和职能上不可 能存在着重大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 • • • • • • 一、主体制度 二、物权制度 三、债和合同制度 四、人格权制度 五、知识产权制度 六、侵权责任制度 七、继承制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民法词源、词义
一、民法与市民法
• Jus civile; Droit Civil; Civil law
关于平等主体—市民——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
• • • •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为“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念
五、民法的地位
民法的高贵血统---两则法谚:
• 民法乃万法之法:民法不仅为私法之母法, 亦为全部近代法律之母法。 • 欲治法学必先治民法,欲治民法必先治罗马 法:民法之历史渊源,以及在近代法律体系 中的核心地位。
三、民法的精神
• (一)人文精神 •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 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保护人、尊重人、成就人、宣示人性 • (二)科学精神:理性思维 • (三)务实精神: 第一:表现在对现实社会的关注上,特别是对现 实社会中的人的关注。 第二,民法的务实精神还表现在它的学术风格上。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 (3)等价有偿。 •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 (1)财产所有关系: • (2)财产流转关系:
•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 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 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 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 类。 •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 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 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 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前言
• 《罗素自传》前言“我为什么而活着”: 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 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 又无比热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 美好的人生是为爱所激励,为知识所引 导的人生。
一、方法问题
(一)批判性思维 不用盲目地崇拜任何权威,因为你总 能找到相反的权威 (二)问题意识 不要为自己持独特看法而感到害怕, 因为我们现在所接受的常识都曾是独 特看法。 (三)夯实基础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二、教学目的
• (一)民法知识 • 系统了解并掌握民法学的基 本理论、规则、概念; • (二)民法思维 • (三)解决实际问题 • 通过民法案例研讨提高分析问 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思路
(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 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 约翰· 密尔 (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 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 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 约翰· Baidu Nhomakorabea尔 (三)课前——课堂——课后
2、1804 《法国民法典》
• 形式:该法典共2283条,分为三编:第 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 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 实质: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 任
• 我的光荣并不 在于赢得了四 十场战役的胜 利,因为滑铁 卢一役就使得 这些胜利黯然 失色,但是我 的民法典却不 会被遗忘,它 将永世长存。 • ——拿破仑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 • • • • • •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地方性法规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七节 民法的历史
• 一、西方民法历史 • 1、罗马法
•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 《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 • 内容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 事法律规范在时 间上所具有的法律 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 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通常情况下, 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 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法 律不得溯及既往。
案例分析
•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 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 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 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 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 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 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二)专题教科书
6 .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7 .梁慧星:《民法总论 · 2001 年版》,法律出版社, 2001; 8.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 法律出版社,2000; 9.卡尔·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 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10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13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 的确 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 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 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 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 划分公、私法的标准: 1、利益说 2、意思说 3、主体说 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 畴,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 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 人身权。 第三,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 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 力。一 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 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 域。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规的机关 不同,民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 相同。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 • • •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四、建议阅读课程教科书
(一)体系教科书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4.迪特尔· 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 社,2006; 5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 —— 请求权基础理 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 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 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 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 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 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 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 关系。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 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 相分离。
•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规定权利和义务、行为规则、裁判规则
•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未做约定的适用法律 规定
•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 原则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 • • •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社会法
• 五、民法与商法
3、1896《德国民法典》
• 该法典共2385条,分为五编:第一编总 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 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4、1907《瑞士民法典》
• Eugen Hubel欧根.胡贝尔 • 共四编:第一编人格法,第二编亲属法, 第三编继承法,第四编物权法。 • 世界上第一部采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 把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提高到基本 原则的地位。
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 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 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 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 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 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 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 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 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 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 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 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